困境与出路: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考察与反思(下)
申君贵;伍光红
【摘要】综观国际法律文件及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都享有丰富的权利。而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开展业务步步艰难,处处受阻。究其原因,乃立法赋予律师在该阶段的权利太少,并且仅有的一点权利还缺乏保障,控辩双方力度严重失衡。因而,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上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并进一步加强其权利保障。
【关键词】侦查阶段;律师权利;考察;反思
【全文】
三、加强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保障的几点思考
上述原因使我国律师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如履薄冰、举步维艰,难以发挥其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促使法律正义实现之职能。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律师在这一阶段的权利,并设置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权
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身份不明,决定了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步步艰难,处处受阻,因而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
从考察的角度来看,如前所述,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可聘请辩护人,联合国的《基本原则》第一条对此也作了具体要求。
从分析的角度来看,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也是必要的。其一,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阶段,并且几乎所有的证据都是在此阶段形成,所以这个阶段辩护权的行使相对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来说更为重要。既然他们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享有辩护权,在侦查阶段当然也应享有辩护权;既然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权,当然也应该承认犯罪嫌疑人有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其二,由于律师缺乏有效的辩护权介入嫌疑人权益的保护,作为补偿,我国法律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既要搜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可见,侦查人员既要行使追诉职能,又要行使辩护职能。但侦查人员职业心理的倾向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调和好这两种职能之间的矛盾。马克思说过,把追诉职能和辩护职能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是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12](P30)只有法律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才可以说犯罪嫌疑人享有完整意义上的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