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现有之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首先,是会见交流权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侦耷机关任意为律师会见设置种种障碍,以种种理由拒绝律师的合理要求;即便同意安排会见,也不遵守规定时限,有的律师往返多次才能办妥会见手续;有的侦查机关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和人数;多数侦查机关在律师会见嫌疑人时派人在场,律师往往不能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据2003年7月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近期对辖区内的看守所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对177名在押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全部在押人员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率仅为14.6%,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次数平均为1.3次,人均每次会见持续的时间约为24分钟。可见,诸多原因的存在致使我国的在押人员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率非常低。
其次,律师代理申诉、控告以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很难得到保证和落实。比较现实的问题是申诉、控告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由哪个机关负责处理?在多长时间内予以处理?况且律师看不到案件材料,无权调查取证,不了解具体案情,如何代为申诉、控告?有权决定的机关在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后七日内不作出答复应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在立法上缺少充分的保障。没有保障的权利相当于没有权利。因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大受怀疑,许多人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基本上是流于形式,律师的职能形同虚设。所以律师的积极性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急剧下降。
再次,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按我国法律之精神,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理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我国关于这方面权利的保障措施却一片空白。相反,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对律师的人身权利保障极为不利。律师因涉嫌上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判刑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不少案件属公安司法机关滥用刑法306条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误捕或出于职业报复而故意错捕)。因此,辩护律师既难以保全自己,更难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的尊重。这极大地挫伤了律师辩护的积极性,使他们顾虑重重,越来越多的律师把办理刑事案件视为畏途。
【作者简介】
申君贵,广西民族学院副研究员。伍光红,广西民族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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