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侦查包括初步侦查和预审两阶段。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0条对初步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作了规定:“对现行重罪案件,如果预审法官尚未受理,共和国检察官可以对任何嫌疑人发出传票。共和国检察官应当立即讯问依此方式被传唤的人。如果被传唤者是由辩护人陪同自动前来,则只能在辩护人在场情况下对他进行讯问。”第118条第1款与第170条第1款对预审阶段的律师在场权作了规定,对被控告人和民事当事人进行讯问或对质时,应有其辩护人在场或者传唤他们,但被控告人和民事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要辩护人在场的除外;被控告人未明确表示放弃辩护人在场权而预审法官未及时传唤辩护人的,行为本身及其以后的诉讼程序,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法国刑事诉讼对辩护律师在警察初步侦查时的在场权限制较严,而对预审阶段的在场权则给予充分的保护。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律师在场权给予了非常充分的保障。该法规定司法警察在初步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通知辩护律师在场,否则,讯问所得的陈述笔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具体的地点和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官员也可以在辩护人未出席的情况下向被调查人了解有助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的消息和情况。意大利法对于律师在场权的要求实际上比美国还要严格,因为它不仅保障嫌疑人要求在讯问时有律师在场的权利,而且把保证律师在场作为侦查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并且完全排除了嫌疑人在警察讯问时历作陈述的证据能力,即使有律师在场,嫌疑人的陈述也只能用作弹劾证据。[8](P241)
德国和日本都没有赋予辩护人在警察讯问嫌疑人时的在场权。但德国规定了检察院讯问嫌疑人时(在德国检察院讯问嫌疑人属于正式侦查,作者注),辩护人有权在场。德国学者认为,初步侦查程序经常需要迅速地做出决定,为了从中得到线索,讯问有时还必须秘密进行。所以,现在还没有把辩护人参加讯问视为辩护人的职责。[10](P229)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阶段询问证人时以及执行查封票和搜索票时辩护人可以在场,但立法却没有规定讯问嫌疑人时律师可以在场。目前日本律师界正在努力争取立法规定律师在侦查官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在一些刑事法规中已经逐渐出现对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松动,如日本犯罪侦查规范第180条第2款规定:“讯问中,要求辩护人及其他适当的人员在场时,必须要求在场人在供述笔录上加盖印章。”
从以上的考察可知,尽管不是所有国家都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在场权,但这已经成为现代之主流,代表了发展的趋势。
(四)查阅侦查案卷材料的权利
如前所述,《基本原则》第21条对律师的该项权利作了具体规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也采取不同方式对律师阅卷权予以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