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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公民死亡后的原告资格转移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的另外一种情况是,死者死亡后没有近亲属,那么死者的遗赠抚养人、受遗赠人、国家税务机关等公法债权人、私法债权人等等则不可能通过死者近亲属提起的行政诉讼来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认为,如果死者死亡后无近亲属,就要由遗赠抚养人、受遗赠人、国家税务机关等公法债权人、私法债权人等等直接作为承继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其排序情况如下:


  

  1.遗赠抚养人。2.公法债权人。债权人不能优先于遗赠抚养人获得遗产,因为遗赠抚养协议制度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和伤残人员生活的安定幸福,同时有利于减少社会负担,维护社会安定。遗赠抚养协议不可随意变更或废除,否则将减弱遗赠抚养人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障老年人和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利益,从而动摇遗赠抚养协议制度的立法根基。所以,基于“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债权相抵触,法律应按遗赠抚养协议处理,在排序时应将债权人排在遗赠抚养人之后。3.私法债权人。当公法债权和私法债权同时存在时,由于公法债权的公益性,按照“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法债权应优先于私法债权获得清偿。4.受遗赠人。原始原告将遗产遗赠给近亲属以外的公民或组织,该公民或组织是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5条的规定,受遗赠人有得到死者遗赠财产的权利,因而也可以成为承继原告。5.原始原告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继承法》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具体而言,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及无业居民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归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所有;死者生前是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村民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归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所有。由此,我们认为当原始原告因行政机关的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又无人主张时,有权获得该遗产的原始原告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将有资格作为承继原告起诉。6.其他利害关系人。除上述利害关系人外,如果还存在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或组织,该公民或组织依法应取得承继原告资格。至于他们在利害关系人中的顺序,应按照排序的标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作者简介】
方世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梁洪霞,单位为重庆工商大学。
【注释】刘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与承受问题探析.法学论坛,2001,(1).
孙际泉.王亚琴.中国行政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杨立新,等.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法学评论,1995,(2)
刘庆国.身后权与法律保护问题.学术界,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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