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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公民死亡后的原告资格转移问题

  

  第四,保护承继原告的公法债权。公法债权是指原始原告生前应当缴纳但仍没有缴纳的税款等而使国家税务机关等依法享有的债权。税款由于它本身具有的公益性,且是原始原告生前应缴纳的,它不能因原始原告的死亡而灭失,如果原始原告留有遗产的,应从遗产中支付。所以,原始原告生前尚欠一定的公法债务的,如果原始原告遭受行政机关违法侵害后导致财产损失,那么就可能使税务机关等公法债权人不能实现公法债权。因此法律也应赋予税务征收机关等公法债权人承继原告的资格,以使其通过行政诉讼获得还未缴纳的税款等公法债务。


  

  第五,保护私法债权。私法债权是指基于私法而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从形式上看,可以包括因合同之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应承担的债务。原始原告具有一定的私法债务,如果原始原告遭受行政机关侵害后导致财产损失,那么就可能使私法债权人不能实现其债权。因此法律也应赋予私法债权人承继原告资格,以使其通过行政诉讼获得还未清偿的私法债务。


  

  最后,保护其他合法权利。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体制的变革,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主体的类型也将日渐丰富。基于行政诉讼法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法律应以概括地形式将可能出现的情况加以规定,弥补列举式规定的不足。


  

  三、现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的作用在于:其一,通过近亲属提起的诉讼来保护死者的利益,也就是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其二,保护近亲属因与死者的关系而应享有的名誉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从表面上看,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规定相当明确,但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它既没有有效保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也没有充分保护广大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


  

  (一)就原始原告而言,原始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承继原告的诉讼来完成的,如果承继原告缺位,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具体而言,当原始原告的某种合法权利遭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原始原告又没有近亲属,那么按现行法律规定就产生了承继原告缺位并无人起诉的问题,因而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就得不到司法保障。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有些是财产权利,在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赠抚养人时,最终是要归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始原告的财产权利已没有实际意义,因而可以不讨论承继原告及其诉讼问题。但原始原告还有部分合法权利不是财产权利,也不能通过某种方式转化为财产权利,如原始原告的荣誉权、名誉权等,这些非财产性的合法权利不可能归属于国家或集体,而且它对于原始原告来讲死亡后仍具有重大价值。这就需要通过承继原告的诉讼来保护了,如果原始原告死亡后又没有近亲属,那么这些权益按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得不到司法救济的。因此,应弥补近亲属范围内承继原告的缺位。


  

  (二)就承继原告而言,现行法律对承继原告范围的规定明显过窄,不能有效保护非近亲属但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主体的合法权利。例如,当原始原告合法的财产受到行政机关的非法没收而受到侵害时,原始原告没有近亲属但有私法债权人,如果原始原告受到行政机关非法没收的财产能通过行政诉讼得以返还,则能使原始原告的私法债权人从返还财产中有效实现其应有的债权。但现行法律规定承继原告只能是近亲属,既然原始原告没有近亲属便就没有承继原告来起诉了,这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来保护原始原告原有的财产权利,继而使得原始原告的私法债权人应有的债权得不到保护。因此,这也应弥补近亲属范围内承继原告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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