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保护承继原告的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所享有的人身权。[6]身份权的概念,学者的观点不一,这里只需明确这种权利是因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即可。在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中,要保护的是身份权中的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即合法配偶之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父母对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及其他亲属之间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三种权利是在亲属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中国是一个家族、家庭观念极强的国家。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讲,亲属之间有着广泛的基于亲情而产生的相互尊重、照顾和荣辱与共的观念;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法律有必要将一些存在于亲属之间的好的习惯规定下来,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一方死亡以后,其他亲属方基于身份对死者的亲情依然存在,也就是说,作为身份权的基础仍然存在。那么享有身份权的亲属因为感情的,或者说精神上的需要,仍然有权完成死者生前未完的事项,确定死者应得的法律地位。亲属基于身份权而享有承继原告资格的法律事由,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原始原告的政治权利,例如著作出版权被行政机关违法剥夺;二是原始原告本应依法获得的资格而行政机关拒不确认或不予答复;三是原始原告的荣誉权遭受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等等。承继原告提起诉讼看来是为原始原告应得的权能或利益讨个说法,承继原告本人在诉讼中也得不到任何物质利益,但承继原告可以获得精神上的抚慰,实现自己的亲情利益即身份权。因此,当原始原告受到此类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后,承继原告有权基于身份权获得承继原告资格。
第二,保护承继原告的名誉权。承继原告的名誉权往往是由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死者的名誉引起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名誉是具有亲属关系的人能共同享有的。名誉是社会对主体的综合性评价,家庭某个成员的名誉可能对整个家庭的名誉构成影响,所以损害死者名誉,也就同时损害了死者生存亲属的名誉。[7]那么,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在侵害死者的同时,会给死者生存亲属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压力,并且会因死者的名誉得不到恢复而持续存在,这种精神上的伤害主要是源于亲属间的亲缘关系和特殊感情。近亲属基于名誉权而享有原告资格的法律事由,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行政机关错误认定原始原告有违法行为,甚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等等。这时,行政机关在侵犯原始原告合法权利、给原始原告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的同时,也侵犯了承继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当原始原告受到此类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后,承继原告有权基于名誉权获得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保护承继原告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原始原告死亡后,其财产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规定,由继承人继承,或由受遗赠人获得遗赠,有遗赠抚养协议的,遗赠抚养人也有获得遗赠的权利。如果原始原告受行政机关的侵害造成财产损失,那么将直接导致承继原告所要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的缺失。承继原告通过行政诉讼可能依法获得的财产,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原始原告合法的固有财产。如行政机关违法没收原始原告的财产,行政机关对原始原告违法罚款,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原始原告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二是原始原告的除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后可通过行政赔偿而获得的财产。如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受到行政机关违法侵害后可依法获得赔偿。那么行政诉讼法要赋予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赠抚养人在这两种情况下的承继原告资格,以充分保护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