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护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承继原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合法权利实际包括两部分:第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在侵害原始原告合法权利的同时,牵连侵害了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只针对原始原告作出,但同时也会牵连侵害了承继原告的合法权益,这主要是指承继原告基于与原始原告之间的特定关系(如夫妻、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等)而应具有的名誉权、身份权等。当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承继原告的此类权利时,本应通过原始原告的起诉,原始原告在主张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就一并保护了承继原告的这类权利,但由于原始原告已死亡,导致保护承继原告合法权利的起诉主体已丧失,承继原告就必须自己提起诉讼才能有效保护这类权益。因此承继原告获得了原告资格,成为行政诉讼的真正原告,承继原告的原告资格取得是基于原始原告的死亡。
第二,原始原告死亡后,承继原告可因其死亡获得的利益。如果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可能使承继原告的利益减少或灭失,那么承继原告基于追回自身利益的要求就应获得原告资格,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原始原告死亡后,承继原告依法可享有的利益包括:1.原始原告可转让给承继原告的财产权利,如承继原告继承原始原告被行政机关因罚没错误而退还的财产,继承原始原告通过行政赔偿而获得的金钱;2.承继原告应当从原始原告处享有的债权利益等。如承继原告从原始原告被行政机关因罚没错误而退还的财产中清偿应有的债权。可见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也能保护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
综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设立,既可以维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也可以维护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同时,还起到了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使得原始原告死亡后,不因其死亡而未能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所保护的具体权利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是为了保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和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但这些合法权利只是一种概括,它还可以分解为各个具体的权利。
对于原始原告来讲,主要是保护其身后权,具体而言包括身后姓名权、身后肖像权、身后名誉权、身后荣誉权、身后亲权、身后著作权、身后专利权、身后发现权、身后财产权、身后债权、尸首权、冤屈甄平权等。
对于承继原告来讲,对所保护的权利也可以分为一系列具体类型,而且这些具体类型的确定,能决定承继原告可以是谁。因为每一具体的合法权利的存在,就是该权利享有者成为承继原告的先决条件。因此,在此要加以具体分析,以有助于确定承继原告的范围,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设计莫定基础。
我们认为,承继原告所受到保护的权利,应当是因与原始原告的直接利害关系而应获得的权利。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承继原告和原始原告之间存在必然的而非偶然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被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后,由于原始原告死亡,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的法律事实将直接导致承继原告的固有利益或预期利益的受侵害或丧失。这种利益的侵害或丧失完全是由于原始原告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侵害导致的,而不能归咎于其他的原因。并且这种原因是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的,是必然的,而不是某种偶然因素的作用,或仅仅在特定情况下才得以发生。那么行政诉讼法必然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以满足他们救济自身权利的要求,更大限度的保障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讲,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所保护的承继原告的具体合法权利,包括身份权、名誉权、继承权、受遗赠权、公法债权、私法债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以下分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