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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构想

  

  有识之士指出,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方向应是增加程序的公开性,扩大控辩双方的参与,发挥权利救济的功能。其实,这种改革必然导致该程序的实质发生变化,死刑复核程序将不再是原本意义上的程序,而是向独立的审级即“第三审”转换。这种转变意味着职权监督型程序向权利救济型程序的转换,不仅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而且有利于实现权利救济与提高诉讼效率双重价值目标。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条件已经具备。而且可以从死刑案件开始,逐步建立重罪案件三审终审制,增加救济程序。改革开放20多年来取得的支撑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以及公民个人的经济能力大大增强。我国已经基本解决温饱问题,正在建设小康社会。人们不再满足于衣食住行等生存的基本需要,对尊严、人身自由、生命等各项人权的追求,对法律程序的需求层次大大提高,并且有了较好的经济基础。正是经济的发展为人们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物质保障。


  

  第二,交通、通讯、网络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近年来,公路、铁路、航空事业的发展突飞猛进: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遍及全国,村村通公路基本实现;铁道部多次提速,朝发夕至、夕发朝至已经实现,而“点对点”的方式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更多的便捷;航空事业发展尤为迅猛;互联网的普及更使得信息的传递在瞬息之间完成。所有这些发展,使得城市与城市、乡村与城市、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大大“缩短”,原来设计审级制度时考虑的诸多限制因素如路途远近、交通不便已经成为历史。


  

  第三,我国律师制度、辩护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律师人数由1979年的200多人增加到11万之众,辩护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辩护制度的作用日益扩大。我国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近几年,法律援助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把法律援助规定为政府的责任。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实行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强化了律师辩护职能,为被告人获得辩护权、行使辩护权提供了强有力的程序支持。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使得刑事诉讼不再仅是各国家机关进行的职权活动,而成为控辩双方有效参与、积极推动,由法院公正裁判案件的诉讼程序。


  

  第四,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观念获得立法确认,并在全社会得以弘扬。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于《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命权是最为重要的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实现人权保障,尤其要重视死刑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应当强化诉讼权利的完善,通过设置更为有效的救济程序来实现。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尤其要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坚持以程序公正与程序保障优先,效率为次的观念。及时惩罚犯罪与处理案件固然重要,但保障当事人的法定上诉权利更重要。随着我国法治化、民主化程度的提高,人权保障的水平也应提高。基于生命的宝贵,司法者必须慎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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