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事实与法律问题不加区分地全面审查,主次不分,效率太低。死刑复核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对原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以纠正错误或者随意化的死刑裁判。实践中复核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并不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范围为限,而是全面审查案件的所有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0条的规定,报请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其中,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犯罪的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3)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第281条规定,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的复印件;(2)扣押赃款、赃物和其他在案物证的清单;(3)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4)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5)案件的审查报告、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6)被告人上诉状、人民检察院抗诉书;(7)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8)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第283条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第284条规定,对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2)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3)案件的侦破情况;(4)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6)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7)需要说明的问题。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述以上内容,旨在说明,复核法官埋头于大量的案卷之中,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做法,很全面但重复劳动,大大加重了法院的工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并且这种实体与程序全面审查的制度,无法集中审查有争议的问题,针对性差,纠错的功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