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构想
陈卫东;刘计划
【摘要】死刑复核程序有一定价值,但存在诸多弊端。即便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但死刑复核程序自身的弊端依然存在。应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死刑案件二审强制上诉制度,增加三审并原则上设定为法律审。实行合议庭法官一致(或绝对多数)同意时才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原则,并应对死刑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进行改革。死刑案件还应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实现被告人辩护权的最大化。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权利救济;三审终审制
【全文】
基于死刑核准权下放而导致死刑复核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出现名存实亡的现象,我们曾在《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发表了《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一文,提出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存废问题。当时,我们提出两条思路:一是保留并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二是取消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进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经过几年的深入思考,我们认为第二种思路更优。着眼于建立现代科学的诉讼程序,应对死刑案件的审级构造予以重新设计,即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为此,特撰此文,围绕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及对死刑案件进行三审终审制改造展开论述。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论渊源与缺陷分析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论渊源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曾发挥过、现在也还在发挥积极的作用。这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论渊源有密切联系。我们认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论渊源有四:
第一,历史传统 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的死刑复奏制度,包括三复奏乃至五复奏,虽更多地体现了封建君主独掌“生杀予夺”大权的皇权权威,但不可否认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死刑的慎用思想,因为“人命至重”、“人命关天”。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固然非死刑复奏制度能够同日而语,但其形成毕竟受到了历史传统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死刑复奏制度的历史承继与现代程序化。
第二,慎刑思想 建国后,党对死刑的适用保持了审慎的态度。毛泽东曾经形象、风趣而又语重心长地说过:“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象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1]死刑复核程序就是这种思想的法律化,是中国共产党继承民族历史传统的创造。一般刑事案件经过一、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死刑案件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才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正是以其特殊的审判对象区别于普通案件的审判程序,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