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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劫杀”考

  

  若窃囚而亡者,与囚同罪;(他人、亲属等。)窃而未得,减二等;以故杀伤人者,从劫囚法。


  

  《疏》议曰:谓私窃取囚,因即逃逸。与囚同罪者,谓窃死囚,还得死罪;窃流徒囚,还得流徒罪之类。假使得相容隐,亦不许窃囚,故注云“他人、亲属等”。“窃而未得,减二等”,谓窃计已行,未离禁处者,减所窃囚罪二等。谓未得死囚者,徒三年;未得流囚者,徒二年半之类。若因窃囚之故而杀伤人者,即从“劫囚”之法科罪。


  

  “劫囚”条律文大致包括两类犯罪行为:劫囚与窃囚,两类行为之下又有不同的分类标准。依据劫囚对象的差异,劫囚分为劫死囚与劫非死囚两类;依据窃囚情节的差异,窃囚又分为窃囚已得、窃囚未得、窃囚伤人、窃囚杀人四类。“劫囚”条罪刑详情见表2。


  

  表2《贼盗》“劫囚”条(257)罪刑详表{55}


  

  ┌──────────┬────┬───────────┐


  

  │行为 │科刑 │比附 │


  

  ├──┬───┬───┼────┼───────────┤


  

  │劫囚│非死囚│不伤人│流三千里│ │


  

  │ │ ├───┼────┤ │


  

  │ │ │伤人 │绞 │ │


  

  │ │ ├───┼────┤ │


  

  │ │ │杀人 │皆斩 │ │


  

  │ ├───┴───┼────┤ │


  

  │ │死囚,不伤人 │绞 │ │


  

  ├──┼───────┼────┼───────────┤


  

  │窃囚│已得,逃亡 │ │与所窃之囚同罪 │


  

  │ ├───────┤ ├───────────┤


  

  │ │未得 │ │减所窃之囚所犯之罪二等│


  

  │ ├───────┼────┼───────────┤


  

  │ │伤人 │绞 │从“劫囚”之法科罪 │


  

  │ ├───────┼────┼───────────┤


  

  │ │杀人 │皆斩 │从“劫囚”之法科罪 │


  

  └──┴───────┴────┴───────────┘


  

  (三)“强盔”条罪刑详情


  

  《贼盗》“强盗”条(281)


  

  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稗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其持仗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


  

  《硫》议曰:盗虽不得对,徒二年。若得一尺,即徒三年。每二匹加一等。赃满十匹;虽不满十匹及不得财,但伤人者:并绞。杀人者,并斩。谓因盗而杀、伤人者。……盗人若持仗,虽不得财,犹流三千里;赃满五匹,合绞。持仗者虽不得财,伤人者斩,罪无首从。


  

  “强盗”条律文仅包含强盗一类犯罪行为,依据犯罪行为的外观表现(是否持械),强盗分为“持仗”与“不持仗”两类。两类犯罪行为之下,又依据犯罪情节区分为是否伤人、是否杀人。“强盗”条罪刑详情见表3。


  

  表3《贼盗》“强盗”条(281)罪刑详表


  

  ┌─────────────┬───────────┐


  

  │行为 │科刑 │


  

  ├───┬───┬─────┼───────────┤


  

  │不持仗│不伤人│不得财 │徒二年 │


  

  │ │ ├──┬──┼───────────┤


  

  │ │ │得财│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


  

  │ │ │ ├──┼───────────┤


  

  │ │ │ │十匹│绞 │


  

  │ ├───┴──┴──┼───────────┤


  

  │ │伤人 │绞 │


  

  │ ├─────────┼───────────┤


  

  │ │杀人 │斩 │


  

  └───┴─────────┴───────────┘


  

  表3《贼盗》“强盗”条(281)罪刑详表(续表){56}


  

  ┌────────┬────┐


  

  │行为 │科刑 │


  

  ├──┬─────┼────┤


  

  │持仗│不得财 │流三千里│


  

  │ ├──┬──┼────┤


  

  │ │得财│五匹│绞 │


  

  │ ├──┴──┼────┤


  

  │ │伤人 │斩 │


  

  └──┴─────┴────┘


  

  (四)“略人略卖人”条罪刑详情


  

  《贼盗》“略人略卖人”条(292)


  

  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


  

  《疏》议曰: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略卖人者,或为经略而卖之。……注云“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谓因略人拒斗,或杀若伤,同强盗法。既同强盗之法,因略杀伤傍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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