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具体应当解决好以下问题:
(1)要细化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种类和作用。民事诉讼法学方法的主要种类和作用可以进行以下扼要列举:第一,民事诉讼立法解释的方法。这种方法既是民事司法适用的基本要求,又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的基础的方法,这一方法在提高民事司法职业技能、普及民事诉讼理论与立法内容的教育与宣传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第二,历史学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的应用会形成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历史、外国(各国)民事诉讼制度历史的研究成果,历史的研究方法可以使我们正确认识民事诉讼的立法沿革与制度演进的过程,以帮助我们在继承历史传统和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现实的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第三,社会学的方法。民事诉讼法学是对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活动进行理论解释的科学,而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实践活动就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就此而言,民事诉讼法学就是社会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应当重视应用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来分析与论证民事诉讼的立法与理论问题,包括有关民事诉讼制度不同主题(诸如当事人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等)的社会实践调查、问卷分析、司法数据的整理与分析、具体个案研究等。第四,法学理论的方法。法学理论包括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宪法学理论、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权利与权力、正义、秩序、法制与法治的要求等等一系列内容的解释与阐述,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不能离开法学理论,法学理论方法的应用能够有效地提高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水平。第五,比较法的方法。既包括民事诉讼法学与相关学科的比较,例如,民事诉讼法学与宪法学、民事实体法学、其他民事程序法学(仲裁法学、公证法学、人民调解学等)的比较,又包括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与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比较;其中,对外国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应当注意将外国民事诉讼立法规范内容与该国民事司法传统、文化等联系起来研究,要克服对外国民事诉讼法断章取义的片面做法,以真正实现比较法研究的目的“既是理论上的(为了增进对其他国家法律的知识,而间接地深化对本国法律制度的认识),又是实践上的(为了使本国法律职业者必要时甚至在国内”处理“外国法问题,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途径、借鉴外国经验,推动法律的改革;最后是,不谈法律统一化的旧梦,而是促进各国法律在国际水准上必不可少的和谐)”[8]。除前述的研究方法外,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还有:第六,哲学的方法;第七,经济学的方法;第八,伦理学的方法;第九,心理学的方法;第十,其他的方法,例如,逻辑推理的方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的应用都能够丰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方法体系,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研究水平的提高。
(2)要注意整合各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优势,扬长避短,实现方法应用上的辩证统一。孤立地不加限制地使用任何一种研究方法,可能会使研究成果的质量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因为,任何一种方法既具有其优势,也会有其不足。完善新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要注意把握不同研究方法的应用“度”,实现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际、部门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相互结合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辩证统一。
(3)应当高度重视科学技术革命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产生的重大影响。在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领域,网络化的高科技设备促进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信息的传输与交流。依托科学技术手段,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交流手段和频率将更加提高,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将在当代自然科学技术成就的平台上实现更加高效的广泛的应用。
(四)民事诉讼法学应当为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的程序正义理念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法律正义是当代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一个基本范畴,法律实体正义与法律程序正义是并行存在的同等重要的法律正义价值观。公正的法律程序体现法律的正义,法律程序正义包括程序法定、程序民主、程序公开、程序便利、裁判者中立、主体对话权利平等、程序权威等基本要素与要求,违反立法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法律、法规或判决、裁定不应具有法律效力。现代法律程序正义是科学地制定与实施法律的重要条件,它既体现了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的科学配置,又明确了公民权利在法律程序中应有的保障。法律实体正义与法律程序正义无轻重、主次之分。在立法层面,程序正义价值观中有的内容如不告不理、审级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期限制度被各国法律共同确认而成为法律程序的一般规范;有的内容如审级制度是实行两审终审还是三审终审、诉讼时效、上诉、申请再审的具体期限在各国法律程序规定中存在差异;有的内容如证据应当随时提出还是适时提出在各国法律程序中有不同的规定。程序正义并不排斥程序法律规定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形势发生变化后而适时地进行改进。在社会实践层面,法律程序正义的立法规则是否被社会主体所信仰与遵守是考量一个国家法治进程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