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要为完成《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供缜密的理论支撑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这既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指导思想,又是我们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所要完成的任务。为此,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以我国《宪法》为根据,就是要以我国《宪法》统帅和指导《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将我国《宪法》的立法与理论成就所彰显的宪法精神准确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必须加强民事诉讼法学与宪法学、法理学、立法学等法学基础理论科学相互关系的研究,整合各个学科在民事司法制度领域的理论研究成就。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就是要求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全面考察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设计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落实情况,特别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定以及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各个时期为规范民事司法实践活动所制定的各个司法解释的落实情况,全面、及时地总结我国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经验,摒弃落后的不符合司法规律要求的民事司法的实践做法,将经过民事审判实践反复证明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结合我国国情,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必须加强对我国国情研究,立足我国实际,继承与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民事诉讼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有针对性的论证,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设计充分满足我国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民众对民事诉讼程序广泛需求的国情需要。
2.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实践进程提供科学方法的指引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的部门法,这就决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是一个立法的系统工程。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为《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供科学的立法进程规划,对《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各个阶段与任务进行深入的论证。同时,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为提升《民事诉讼法》再修改进程广泛的民主性、参与性提供具体的指引,第一,要重视理论研究工作人员对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的论证成果,推进民事诉讼立法研究;第二,应当广泛地听取我国民众对《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意见,将人民群众参与与专家论证辩证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