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事诉讼法学人才培养主要为政法院校本科学生学历教学形式
新中国建立初期着手改造旧的法学教育和建立人民所需要的法学教育。中央教育部借鉴苏联的经验,于1952年、1953年在全国进行了两次院系调整,以改革旧的高等法学教育。除了武汉大学法律系经过教学改革予以保留外,其他旧有的政法院系全部调整完毕,全国普通高等政法系科只保留4个,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司法专修科。新设法律专门学院4所,即西南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这一时期的政法院校主要以培养法学本科生和培训政法在职干部为主,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要对研究生和国家选派到苏联的留学生的培养。高等法律院校开设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使用的教材是未经任何改编而直接从原苏联照搬过来。课堂上所讲授的绝大部分内容是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2]。
二、我国改革开放31年的民事诉讼法学
(一)改革开放31年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
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次会议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春风吹拂下,神州大地万物复苏、生机勃发,拨乱反正全面展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步骤地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走上正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和领导体制得到健全,国家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我们伟大的祖国迎来了思想的解放、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昌明、教育的勃兴、文艺的繁荣、科学的春天。党和国家又充满希望、充满活力地踏上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3]。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项事业一样,民事诉讼法学取得了若干阶段性成就,改革开放31年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恢复和初步发展阶段的民事诉讼法学(1978年-1982年)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标志着国家的法制建设进入了全面恢复和发展的阶段,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也列入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议程。1979年9月,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典草案几经讨论修改,至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试行)》(下文简称为试行民事诉讼法)(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订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共四编23章205条,《试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适应了我国1980年代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在这一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恢复并初步发展。随着高考制度的恢复,一些政法学院、大学法律系复办,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基本的法学专业必修课程之一被纳入了教学计划。1979年专门以民事诉讼法学作为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也开始起步。
2·《试行民事诉讼法》实施阶段的民事诉讼法学(1982年10月1日-1991年4月8日)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立法机构开始了《试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的工作,并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这一阶段,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围绕民事诉讼法的制定进行了系统的论证,许多研究成果为现行立法所采纳,民事诉讼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