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60年的回顾与展望
常怡;黄宣
【摘要】新中国60年的民事诉讼法学在立法、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各个方面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过程中,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为民事诉讼立法的不断完善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与实践成果论证;应当进一步拓展与创新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完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方法体系,为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的程序正义理念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更加提高民事诉讼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回顾;展望
【全文】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60年,经过了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典制定与2007年法典修改的历程。在此期间,既有在学术理念上对“重实体、轻程序”“重刑轻民”的传统思维突破,也有以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需要的应然的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观的实践过程,更在传统的注释民事诉讼法学基础上建构了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笔者以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29年和改革开放至今31年为时间线索,对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予以回顾,对今后一个时期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进行展望。
一、我国改革开放前29年的民事诉讼法学
(一)改革开放前29年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29年(1949年-1978年),“由于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是一项崭新的事业,人们对如何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还缺乏规律性认识,加上当时严峻的国际环境的影响,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中发生过曲折”[1]。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经历了曲折发展的历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一时期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存在以下几个曲折的发展阶段:
1.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起步阶段(1949年-1957年)
在新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与初步展开的时代背景下,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始起步,民事诉讼立法工作以制定司法文件的形式全面展开。
2.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停滞阶段(1957年-1966年)
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左”的思潮在全国开始泛滥,刚刚起步的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从此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态,学术禁区重重,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根本上处于停滞的状态。
3.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遭受破坏阶段(1966年-1977年)
1966年下半年,一场席卷全国的社会大动乱开始了,在此后的10年间,国家的法制建设遭到了极大破坏,政法院系被撤销,专家学者遭迫害,法学研究刊物停刊。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也不能幸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被迫停止,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体系、民事诉讼课程教学以及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被完全破坏。
(二)改革开放前29年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成就
尽管改革开放前29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经历了一些曲折,甚至出现了学术研究停滞和破坏的局面,可是在新中国建国初期20年仍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以翻译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为中心
这一时期是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初步建立时期,民事诉讼研究主要是翻译、介绍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借鉴、学习苏联的民事审判制度与理论。从1955年7月到1958年下半年,各政法院系开始开设民事诉讼课程,编写民事诉讼教材,如中国人民大学编印了《中国民事诉讼讲义》的教材。研究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文章也陆续问世,它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已经开始。
2·以司法文件为民事诉讼立法创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在民事诉讼法制建设方面,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于1950年12月31日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些法规确定了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陪审制等审判原则和制度,并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提出了要求。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同时还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些法律对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中,《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机关参与事诉讼作了明确规定。195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民事审判程序。1963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民事审判工作的方针又进一步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