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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起诉要件与诉讼系属之间关系的定位

  

  (二)关于起诉主体与起诉要件的关系


  

  有一种观点指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项条件。这一规定尽管没有明确强调起诉人为起诉举证的必要性,但也并不是说一纸假设性的诉状即可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起诉的四项条件符合与否,至少需要对两类事实加以证明,一是起诉原告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二是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从审查立案的角度,把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具体化。从中可以看出,这种具体化带有补充和发展的色彩:其一,创新使用了“起诉人”这一称谓,使之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的原告相区别使用;其二,将诉讼起诉条件之一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明确了起诉阶段进行举证的必要性。由此可以察明,《立案暂行规定》除了要求对上述两类事实进行证明外,还要求对起诉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加以证明。[10]


  

  对此,笔者认为,《立案暂行规定》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一次改良,尽管不是一次彻底性的变革,但仍具有某些积极的成份。例如,《立案暂行规定》8条第1项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有关起诉条件与诉讼实质要件相混的规定,改良为“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组织有关人员编写的有关资料指出:“审查起诉人的主体资格就是证明自己具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资格的证据。起诉人以公民身份起诉的,主体资格证据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系外国公民,则需要护照、居留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起诉时,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这类案件的公民主体资格不仅包括起诉人本人的身份证明,还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与起诉人关系证明;以法人名义起诉的主体资格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起诉人委托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起诉的,则应由授权明确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律师还应出具律师执业证。”[11]可见,这些均属于证明有关程序事实的证据,属于诉讼的形式要件所涉及的范围。《立案暂行规定》8条有关案件受理条件第2项(即“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第3项(即“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属于起诉要件范畴,而其第4项则属于诉讼的形式要件范畴。《立案暂行规定》8条取消了有关诉讼实质要件的内容,是一种进步的体现。但从学理的角度来衡量,该司法解释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移换为“案件受理条件”,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角度具有消极意义,属于准立法意义上的倒退。另外,在称谓上,原告本身就是诉讼意义上的起诉人,被告就本诉提起反诉也是诉讼意义上的起诉人,本诉原告或被告以外的其他权利人如果针对本诉当事人起诉也是诉讼意义上的起诉人。可见,“起诉人”这种提法在诉讼意义上就是对原告的一种称谓,并不产生实质意义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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