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就涉及保险法和刑法的衔接。刑法的谦抑理念认为,某一行为如果其他法律已经能够调整的话,刑法就不要再调整了,这就是刑法谦抑理念的最后性和补充性。就上述保险案来说,保险法已经有明确规定,并且承认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刑法就不应当再调整了,更不能认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当然,在这个案件中,涉及的不仅仅是刑法谦抑的问题,还包括刑事诉讼法谦抑的问题,体现在一系列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刑法谦抑和刑事诉讼法谦抑应该紧密结合,实现刑事法谦抑的一体化,只有这样才能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
(四)法学一体化
法学一体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法理学方面。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过程中,还是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正义和效率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在法理学上,正义和效率的关系非常复杂,主要有三种观点:有人认为正义是一个价值范畴的概念,效率也是一个价值范畴的概念,二者是并列的;有人认为正义是上位的概念,效率是下位的概念;有人认为正义本身就包括效率。经常引用的一句话就是“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但也有人反对这种说法,认为“迟来的正义是打折的正义”,因为不管它来的早晚,终究是正义。如果在法理学层面解决不了正义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会受到很大的制约,因为程序分流、简易程序的设置、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等问题都与该问题有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面临着到底是强调正义还是强调效率的价值选择。因此法理学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至关重要。
还有民事侵权和刑事自诉的关系问题。传统上对民法和刑法的关系方面采取的是二分法,实际上三分法可能更科学,因为民刑之间有个灰色地带。灰色地带体现在哪里呢?就存在于严重的民事侵权与轻微的刑事犯罪之间。比如环境污染方面的侵权、“小额多数”的产品质量方面的侵权等,常常带有从民事向刑事过渡的特点。与民事实体法相对应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具体的制度相配套,比如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该制度规定可以由两个人代表所有的受害人来打官司,除非其他人明确表示拒绝这两人代表自己。这两个代表人被称为“私设检察官”,因为这种集团诉讼带有公诉的色彩,体现了从民事向刑事的过渡。从刑事法的角度来说,轻伤害案件在我国被规定为自诉案件,把刑事程序的启动权授予了被害人自己,就相当于民事处分权,实际上就是把刑事案件的一部分分离出去,已视同于民事侵权了。还比如合同欺诈,站在合同法立场上看是违约,站在刑法的立场上看又有可能被认为是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常常是很模糊的。但从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看,应该是一种非犯罪化、至少是轻刑化的趋势。总之,从民刑三分法的角度看,我们尤其要考虑民事和刑事的衔接问题,要注意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体化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