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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

  

  本文认为应当赋予诉讼和解以既判力,和解成立后,当事人不得就因和解而确定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或提出与之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也不得作出与和解内容相反的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结束诉讼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和解协议审查。经审查,和解协议成立的,应当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和解书,和解书与确定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和解书载有给付内容,则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诉讼和解的既判力受到实体上意思表示瑕疵的限制。[21]此时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当诉讼和解有无效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请求继续审判。


【作者简介】
常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肖瑶,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
]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56
旧实体法说,也就是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或者旧诉讼标的理论,是最早形成的诉讼标的理论体系的一个学说,它是以实体法规定的具体实体权利为诉讼标的,以实体法律规范为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诉讼法学说也叫新诉讼标的理论,是将诉讼标的的概念从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加以分离,纯粹从诉讼法的立场出发,分为二分支说和一分支说两种。诉讼法学说之二分支说认为诉讼标的是由原告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两部分组成。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均为单数时,诉讼标的为单数;诉的声明与事实理由任一方为复数时,诉讼标的即为复数。而一分支说认为诉讼标的的识别不必借助事实理由,而单独依据诉的声明来决定。新实体法说从本质上讲还是属于实体法学说,还是从实体法的角度来定义和识别诉讼标的,认为凡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以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存在时,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请求权,因为发生请求权的事实理由是单一的,并非真正的竞合,而是请求权的基础竞合。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314.
江伟.民事诉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姜群、姜远志.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3).
王娣、钦俊.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再构筑.政法论坛,2005(3).
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375.397.
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311
沈达明.比较诉讼法初论(下册).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246.
此处请求权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予以支持的请求,而基础权利是指当事人为了争取胜诉结果而提出其享有的某项权利。
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06.
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87.
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311,305.
骆家永.既判力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7:44.
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49-250.
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87-18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诉讼证据司法结实的理解和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87.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92.
翁晓斌.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研究.现代法学,2004(6).
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87-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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