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对一部请求是持肯定还是否定的态度。一部请求问题历来为民事诉讼法学家与司法实践者较为关注,主要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派。肯定说又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是多数,认为对一部请求应不问其为明示还是默示,一律加以承认;另一种声音是少数,只承认明示的一部请求,对默示的一部请求不予承认。肯定说的理论依据是处分权主义,认为原告就经分割之债权的一部分提起诉讼是基于其享有的处分权,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应只及于原告提起诉讼的一部分,未提起诉讼的剩余债权与提起诉讼的一部债权为两个完全不同的诉讼标的。该诉讼终结后,原告完全可以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再次提起诉讼。另外,与多数派不同的是,少数派对未明示的一部请求,则认为其已被已明示的一部请求所遮断,因此若原告未明示其一部请求,则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及于全部债权。否定说则不问一部请求是明示还是默示,一律加以否认,即使原告仅对其债权的一部提起诉讼,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也应及于全部债权,不承认原告还能就剩余债权提起诉讼。否定说认为若允许原告任意分割债权,那么被告将不胜应诉之苦,法院也将承担许多无谓的审理负担。同时,纵然原告在诉讼外有自由分割债权的权利,但由于民事诉讼是国家制度,基于国家权威的至高无上性,也不允许原告以分割债权的方式操纵诉讼。
本文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各有所长。肯定说侧重于对私权的保护和对权利人的自由处分的尊重,而否定说则出于对公平价值的考虑,强调给予被告平等的保护和注重诉讼的经济性,防止被告被原告拖入诉讼的无底洞,长久不能脱身。对同一问题之所以产生重大分歧的两派观点,根源在于,一定时期的诉讼政策,往往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一是司法者对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和理解;二是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的程度。[14]
3.关于抵销抗辩。抵销抗辩是指被告以对原告享有的,与诉讼请求及其原因毫无关系的债权(主动债权),主张以对等数额消灭原告请求债权(被动债权)的一种特殊抗辩。各国立法均认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原则上仅及于判决主文,但却又都将判决理由中的抵销抗辩作为例外赋予其既判力,学术上将此叫做既判力的扩张,其目的在于“以与原告之本诉请求在其发生原因上无关系之反对债权为主动债权,使该本诉请求债权在被告主张抵销之对等部分归于消灭,以驳回原告之请求。”[15]但是,值得思考的是,对抵销抗辩的裁判是以主张抵销的数额为限,若被告的主动债权超过了原告的被动债权,那么被告在本次诉讼中只能主张抵销主动债权的一部分,对于未主张抵销的主动债权被告需另行提出诉讼主张。比如说被动债权为20万,被告提出两个15万的主动债权以供抵销,那么对于未抵销的10万应如何认定,被告针对该10万提起诉讼的诉讼标的又该如何认定?况且这样也不利于诉讼经济目标的实现。面对这一问题提出的挑战,英美法系国家以反诉制度吸收了抵销抗辩制度,把被告针对原告债权提出的抗辩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来对待,则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也及于被告提出的债权,那么被告可以基于确定判决向原告主张其未被抵销的债权,同时原告也不得提出与确定判决相矛盾的主张。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则是反诉制度与抵销制度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