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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

  

  (2)新二分支说的诉讼标的理论。[4]二分支说从理论上较为有力地解决了旧实体法学说在请求权竞合问题上的理论缺陷,使旧实体法说在请求权竞合时出现复数的诉讼标的,在二分支说理论框架下变成了单数。但二分支说并未彻底走出旧实体法说的理论误区,因为诉的声明是一个,但事实理由可能有多个,反之亦然,而二者只要有一个是复数,诉讼标的就为复数,法院就得做出多个判决。由此可见,采新诉讼标的理论将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到除判决以外的事实理由,这与既判力客观范围限于判决主文的判断这一原则不符,而且这一理论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此目前很多学者已经放弃了此学说。


  

  (3)宪法诉权说之下的诉讼标的理论。该说认为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要求救济的基本权利,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服务于宪法规定的诉权实现,民法对应适用的裁判规范未明确规定,或者请求权竞合时,法官可以根据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确定诉讼标的。[5]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55条和5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程序立法将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作为民事诉讼的标的。一般认为,所谓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很多学者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6]本文也持这种观点。以采旧诉讼标的理论为原则,当出现当事人以一个事实为由基于两个请求权提起两次诉讼的情况时,只要当事人有一个请求得到承认,对另一个请求法院就应当以损害已得到赔偿这个实体法上的理由予以驳回。同时,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采用传统诉讼标的理论容易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所设计的其他制度相协调,也考虑到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官的素质等具体情况。因此,采传统诉讼标的理论可以避免诸多法律理论和概念的困扰,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导致败诉的情况,既便于当事人起诉防御,也便于法官作出裁判。再者,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实务也基本采取了此说,其理论上的统治地位一直没有被其他学说所取代。尽管该说有缺陷,但该派的学者们从未放弃过对其缺点进行修整,并无一例外地试图在实务中加以完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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