蕴含于民事权利中的社会义务与其在社会中的实际影响成正比。从常理看,无论何人,其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越大,其肩负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越重;反之亦然。公司不能存在于社会真空之中。公司既然从社会汲取营养、赚取利润,就应承担起解决社会问题、尊重与推动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的重责大任。公司经济实力越强,就应承担越重、越广泛的社会义务。公司社会责任应当与公司力量的规模紧密挂钩。
要构建和谐社会,增进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长远利益,既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也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既要重视政府给付型干预的作用,也要重视微观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作用。
(三)公司的竞争方略。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不仅抓住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牛鼻子,而且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在许多产业陆续迎来微利时代的情况下,未来的公司竞争不再是单纯的新技术、新产品、人才的竞争,而是社会责任品牌的竞争。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是聪明的公司占领市场份额的经营方略。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好处:
(1)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改善公司形象,预防公共关系危机,避免诚信株连。有些公司及其股东对社会公众利益麻木不仁,富而不贵,无法获得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尊重。唯有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成功公司才能成长为受人尊重的公司。
(2)有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例如,公司采取了循环经济的理念之后,不仅有助于保护全社会的环境质量,而且有助于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又如,长期雇用员工的政策有助于培育雇员的永久忠诚度。
(3)有助于降低公司的筹资成本。投资者总是喜欢投资于诚信经营的公司。对公司利益相关者不诚信的公司,很难保持对投资者的诚信度。
(4)有助于吸引认同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消费者。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数起公司在消费者诉讼中虽然获得胜诉判决,但仍然失掉市场的反面案例。因为,不管出于什么理由,消费者不太可能因为自己败在商家的脚下,就会忠诚于这一商家。因为,消费者既可以用钞票投票,也可以用脚去投票。
(5)有助于推动公司远期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时,可能要舍弃近期的、局部的利益,但有助于实现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德宝大学(De Paul University)的沃斯乔尔(Curtis C.Verschoor)教授在2002年1月的《战略金融》杂志上发表论文,认为2001年最佳商业伦理公司(the 2001 Business Ethics Best Citizen companies)的总体经营绩效明显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中的其他公司。其中的“商业伦理”主要针对7类公司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社区、环境、海外利益相关者、妇女。这个研究结论再次说明,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不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