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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

  

  (二)正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标准的差距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是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构建的,除了新《公司法》第5条的概括性规定外,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具体内容主要分散在《宪法》、《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的层面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并与我国政府签署的有关人权、国际劳工标准等方面的国际条约,共同构成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框架。但是劳动与保障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与国际社会相关标准还有相当的差距在180多个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国际劳动保护公约中,中国政府仅批准23件。在我国政府己批准的个国际劳动保护公约中,涉及到劳动保障的12个、人权保障的7个、劳动管理的有3个、其它1个。这造成在国际交往中,少数西方国家与国际劳工中的国际自由工联(ICFTU)以劳工标准为由对我国企业的出口进行限制。


  

  此外,目前我国劳动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特别是核心劳工标准之间的确存在许多的差距。如在集体谈判权方面,我国《劳动法》规定职工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而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规定的是“应当”签订集体合同;在平等就业权方面,我国到目前也未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范围明显小于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规定;我国至今未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第29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和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等等。因此我们需要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正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现存标准的差别,为逐步地缩小这些差距,逐步走向趋同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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