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双边豁免协定与《罗马规约》第98 (2)条
(一)对《罗马规约》第98 (2)条的解读
1.关于《罗马规约》第98 (2)条的解释权与解释方法美国双边豁免协定是否属于第98 (2)条所指的国际协定呢?这取决于对第98 (2)条的解读。《罗马规约》从性质上说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约章,对第98 (2)条的解读实质是对国际组织约章的解释问题。
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的解释被描述成一个众所周知的不可预见的过程,要求最高的政治家素质和司法与法律技能。{7} (P233)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作为多边条约,对它的解释显然也可能发生分歧,“这种分歧既可能产生于组织的成员国之间,也可能产生于组织与一个或者数个成员国之间,甚至产生于组织与第三人(国家,或者其他国际组织,或者自然人或者法人)之间。”{8} (P451)因此,“国际组织的运作和与国际组织相关的实在国际法的发展要求一个有效的机制对它的基本文件进行权威的解释。”{9} (P341)国际组织约章的解释包括两个基本问题:首先,哪个机构有权解释组织约章?其次,应当采用什么样的解释方法?
对于第一个问题—哪个机构有权解释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有些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明确规定了由哪个机构对组织约章进行解释。这些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或者规定通过组织的政治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解释,或者规定通过仲裁或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等司法途径进行解释,或者规定以上两种方式相结合对约章进行权威的解释。[6]
对于第二个问题—应当采用什么解释方法解释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国际法院在联合国的某些经费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指出:“当法院必须对《联合国宪章》进行解释时,它将按照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因为宪章是一个多边条约,尽管它有某些特殊的特征。”{10}(P157)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为一国际组织组织约章之任何条约及在一国际组织内议定之任何条约,但对该组织任何有关规则并无妨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32条规定了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7]具体而言,国际组织约章的解释方法有: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惯例解释等。{11} (P131-139)
上述解释方法并不单独适用,在解释国际组织的约章时,往往综合采用上述几种方法。国际司法实践,特别是国际法院和欧盟法院的实践,表明了这样一个趋势,即解释应当尽可能地确保国际组织的有效运作。{8} (P456)这要求参考组织的宗旨与目的。{12} (P44-49)这种解释方法将目光注视于组织的宗旨与目的,而不是按照字面解释方法(严格解释方法)将目光注视于组织约章规定了什么,没有规定什么。当对组织或者组织的机构的权限或者权力的解释存在分歧,并且约章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理上更加倾向于广义的观点而不是狭义的观点,倾向于根据组织的目的而不是约章的文字进行广义的解释。例如,在赔偿案中,国际法院指出:“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它的组织文件特别规定或者暗含的,以及在实践中发展出的目的和职能。”{13} (P180)国际组织的实践,如果获得了普遍的支持,可以构成对组织约章的解释,例如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弃权票不视为否决票,不能阻止安理会决议的通过。{14} (P22)
至于解释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所产生的作用,如果是由一个成员国单独就组织约章作出的解释,它只能对抗对此表示同意的另一成员国。如果没有相应的机制,发生冲突的解释之间不能彼此优于对方。如果解释是由组织的机构作出的,而不是由一个或者几个成员国作出的,那么解释对该机构有约束力,并且如果该机构有相应的权力,那么解释对整个组织有约束力。{8}(P454)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19 (2)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有关本规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其他争端,未能通过谈判在谈判开始后三个月内解决的,应提交缔约国大会。大会可以自行设法解决争端,或建议其他办法解决争端,包括依照《国际法院规约》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可见,《罗马规约》采取了混合方法规定由哪个机构对规约进行解释。至于规约的解释方法,我们应当按照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即根据条约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或者国家之间的协定,或者国家有关该条约适用的惯例,如果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参照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情况进行解释。{11}(P13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