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实回答”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应当如实回答”,事实上是在强迫被追诉人自证其罪,而赋予被追诉人不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已是通行的一个刑事诉讼国际准则。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此外,《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也规定:“被追诉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但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与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不相一致,也存在着一个内在的缺乏“如果不如实回答,则如何处理”逻辑缺陷。[2]因此,无论是从贯彻诉讼民主,还是从履行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角度看,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都应当去掉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
二、坚持诉讼民主,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条文上的用词完善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是国际刑事司法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的标志性要求之一。[3]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真正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仅仅规定了“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很多条文的措辞带有明显的“有罪推定”色彩。试述如下。
(一)“现行犯”。《刑事诉讼法》第61、89条两处出现“现行犯”的概念。何谓现行犯,现行犯是否是现行犯罪分子的简称?其含义需要明确。有学者认为“是指正在犯罪或刚实行完犯罪的人”,也有学者认为“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4]法学词典认为:现行犯是指正在预备犯罪或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人犯。[5]在我国,对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追捕的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这两种解释都提及“人犯”概念,有罪推定色彩很浓厚。因此,“现行犯”是政治性很强的一个概念,应予以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