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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民办教育促进法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民办学校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应当终止。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全部资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全部债务总额。该债务不以已届清偿期为限,还包括未到期的债务。虽然企业破产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不同,但根据立法法八十三条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别法,应当优先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因此,《批复》明确民办学校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即可申请破产清算。


  

  四、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的程序


  

  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前提。在破产程序的启动上,各国立法规定有申请主义和职权主义。申请主义,是指法院必须依据债权人、债务人等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无权自行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职权主义,是指只要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法院就可以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我国破产立法采申请主义而排除了职权主义,破产程序只能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等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关于破产清算申请主体的一般规定。企业破产法七条规定了三种破产申请主体:一是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二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三是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而,债务人、债权人和特定情况下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可以成为破产清算申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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