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区域性实证分祈
庄晓晶;林洁;白磊
【摘要】近年来,在信息技术发展及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现象时有发生。为有效应对这一社会现实问题,《
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三个具体罪名。本文通过对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该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针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对公民个人住处的范畴作出界定,详解其“来源”条件和“违法”条件,并试对“情节严重”标准作出设定。
【关键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特点;认定
【全文】
在信息技术发展及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当今社会中公民个人信息频遭侵犯。作为新型罪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譬如,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认识不一,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认定难以操作,等等。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新罪名出台以来,司法机关逐步加大了查处力度,查办了不少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犯罪案件。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主要特点
据统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全年共受理该类案件31件41人,这些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作案方式主要为网络交易。网络交易的便捷性和低风险性使其成为罪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首选方式。2010年海淀区检察院受理的31起案件中有20件属于此种类型,占64.5%。此类案件中,信息需求者首先会利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或者加入特定的QQ群,在互联网上查找信息提供者,再通过QQ或者电子邮箱传输信息文件,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交易。此外,当面交易的案件为7件,占22.5%。另外,有4件6人的作案地点为海淀区上地等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地区,占12.9%。
2.作案目的主要是辅助拓展业务和出售牟利。信息的商业价值已得到广泛认知,受利益驱动,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实施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将上述信息应用到业务的扩展之中,以挖掘潜在客户,并由此催生了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交易市场。2010年受理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有26人将获取的公民信息用于业务推销,占该类案件总人数的63.4%;另有14人单纯为二次出售牟利而获取信息,占总人数的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