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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思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我们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是关键,只要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即便该项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确立了夫妻合意举债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换言之,只要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夫或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和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实行约定财产制的为例外。即确立了债务是否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后者是对前者的继承和发展。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以债务发生时间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显然是对以往认定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标准的颠覆。它采取一刀切的做法,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外,将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不管夫妻之间是否有举债的合意和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现实生活中,夫或妻证明自己实行分别财产制为债权人所知的证据是显然无法提供的。所以,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将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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