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培养执法人员良好的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修养,增强民众对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的普遍认同意识。立法专家即使能够自始至终恰当地将和谐价值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具体规则中,也仅仅是实现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的前提,执法人员良好的执法、司法水平和社会民众对法的和谐价值的普遍认同意识则是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的关键。而执法人员良好的执法和司法水平,又依赖于其具有良好的法的价值修养,并能正确作出法的价值选择。否则,在查明案情上会遇到困难,在理解法律上也会遇到困难,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设定就无法为其所把握,和谐价值的实现也就不可能。因此,笔者认为,培养执法人员良好的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修养,是协调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冲突,促使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实现的关键措施。而社会民众对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的普遍认同意识则依赖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知识产权教育,培育和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实现人自身的和谐。
【作者简介】
张德芬,单位为郑州大学法学院。
【注释】王岩云:《作为法价值的“和谐”涵义初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
参见王欢:《和谐之于效率意义的法哲学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
参见张亮:《由正义到和谐:法律精神的转换与升华》,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
参见孙丽君:《和谐与秩序的暗合与分野——以法律价值为视角的探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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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注,吴汉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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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学意义上的自然,包括天然自然和文化自然两个方面。传统知识、民间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归属于文化自然的范畴,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理论和实务界公认应采取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生态系统中人与文化自然的生态关系。参见朱祥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价值理念》,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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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岛咖啡”案基本情况:1997年,包括陈文敏在内的5个台湾商人成立了上海上岛公司的前身——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之后陈文敏设计了“上岛及图”图案。此后,这个图案也成为了上海上岛咖啡公司一直沿用的标志性商标,但当时的商议结果没有形成书面文件。2001年,陈文敏退出上海上岛公司,在杭州注册了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同时授权其公司使用“上岛及图”为商标,并不再承认当时授权给上海上岛公司使用其“上岛及图”的商标。2003年2月,上海上岛公司向杭州市工商局举报,告杭州上岛公司侵犯其商标权。陈文敏承认侵权并愿意赔偿,但以拥有“上岛及图”著作权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撤销“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的申请,商评委并于2004年7月裁决撤销。随后上海上岛公司告商评委,北京市一中院于2004年12月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决。2005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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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新颖性”的标准重新作了界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通过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如朗科闪盘专利的“创造性”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