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保险立法值得关注的三个问题

  

  由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既是行政部门,又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因此,其监督属于内部监督,独立性不够。而且,虽然草案中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但该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工作方式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社会保险监督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制度对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内容。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监督制度时应遵守三个原则和理念。第一,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各有利弊。内部监督更为专业,信息更为畅通,只要职责业务适当分离,监督仍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缺点是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外部监督独立性高,地位更为超脱,可以引入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其中,缺点是信息的获取较为困难。因此,最佳的方式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存,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第二,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除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以及专门的外部机构的监督之外,社会公众的监督也非常重要。因此,要强调信息的公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运行情况要随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第三,要明确相关监督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实体性的监督机构和非实体性的监督机构各有利弊。实体性的监督机构组织更为严密,人员更为稳定,但实体性的监督机构面临编制、预算、办公条件等一系列实际问题;非实体性的机构可以避免这些问题,但非实体性的机构组织较为松散。从中国目前的实际出发,由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为监督机构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基金运行部门,不宜再建立实体性的监督机构,因此,建立非实体性的监督机构更为可行。


  

  目前草案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从法律草案的规定看,草案仅仅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作为社会监督机构,排除了政府行政部门代表的参与,委员会主要发挥咨询建议作用。我们认为,这样的机构虽然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但该机构仅仅是社会监督机构,监督手段有限,权威性和监督的力度也不够,不应该仅仅将监督委员会定位为社会监督机构,该委员会还应该吸纳相关行政部门的代表,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等机构的代表,以增强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广泛性、代表性、专业性,特别是权威性;但其中非行政部门的用人单位、缴费个人和专家学者的代表人数应该不低于委员会人数的一半。这样的委员会可以合理平衡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关系。为了强调其独立于政府的属性,可以将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置在地方各级总工会下,负责监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同时,草案也应进一步明确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或者授权国务院对该委员会的工作规则进行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