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体工商户由于人才和知识的限制,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相关制度的难度较大。一般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有专业的管理层,强大的人力资源管理队伍,规范的财务制度,但个体工商户通常没有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队伍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复杂的社会保险制度存在一定难度。
第四,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和雇主存在特殊的关系,很多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和雇员存在身份的重合,大量企业雇用自己的亲人,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往往参与经营管理。这些企业的雇主本身也是劳动者,如何认定其雇员(劳动者)的身份较为困难。
第五,目前个体工商户遵守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并不理想。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难以完全遵守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例如,西部欠发达的A县有299户企业和4060户个体工商户,但2007年全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仅为5850人;参加工伤保险企业仅为46个;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仅为149个。西部某城市B辖区,2007年该区有企业(含分支机构)1904户,个体工商户17252户,但养老保险参保企业仅为344家;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仅为381户;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为294户;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仅为261户。因此,在各项社会保险项目中,该区参保的单位和企业总数相比均不足20%,如果将为数众多的个体工商户统计进来,实际参保单位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数的比例更低。[2]从全国范围的统计数字看,社会保险的数据也不容乐观。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遵守社会保险法律的状况有所好转。例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891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9996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40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3787万人。但2008年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480万人,年末城镇就业人员30210万人,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注释5:参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从就业人员的总数、城镇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总数与实际参保的人数对比,我国的社会保险参保比例还是较低的。实践中,很多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本没有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