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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立法值得关注的三个问题

社会保险立法值得关注的三个问题


谢增毅


【摘要】目前对社会保险立法的讨论已有不少,但一些问题尚未引起立法者和学界的关注。社会保险制度一方面要扩大其覆盖面,同时应考虑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对其实行与一般企业不同的制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构不够合理,基金大量结余,因此,应该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社会保险立法还应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体制,提高社会监督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监督;个体工商户
【全文】
  

  目前,对社会保险立法的讨论已有许多,本文主要针对目前尚未引起立法者和学界注意的几个问题展开论述,希望对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有所助益。


  

  一、社会保险对雇主的覆盖范围:个体工商户的差别对待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区分一般企业和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与一般企业统一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例如,《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社会保险的各个险种基本上也都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保的范围,其第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第3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关于生育保险,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1994年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因此,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工伤和养老保险适用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相关法规没有规定个体工商户是否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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