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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对非法移民的法律规制

  

  根据《移民法》第32条的规定,任何非法外国人都应当被驱逐出境。或者在一些情况下,移民官员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将非法外国人拘留或使其被拘留在一定的地点。但是对非法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与拘留应当按照如下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1)移民官员在做出驱逐出境的决定以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外国人关于其驱逐出境的决定,及其依法所享有的对驱逐出境的决定进行上诉的权利;


  

  (2)因驱逐出境而被拘留的外国人可随时要求移民官员出示有关的法庭令状以证明为驱逐出境而将其拘留的合法性;


  

  (3)在可能、可行及能够时,应在有关外国人被逮捕时或之后立即通知其前两项所述的权利,并以其所能理解的语言进行;


  

  (4)法院可基于良好及合理的原因延长对外国人的拘留期间,但不得超过90个公历日;如未获得该令状,则对外国人的拘留期间不得超过30个公历日;


  

  (5)内政部可命令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存入一笔足够的保证金,用于支付与其驱逐出境、拘留、生活费用及监管相关的费用,并且移民官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强制其存入该项资金。如未遵守该项命令的,视为犯罪,并可被判处不超过20,000兰特的罚金,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


  

  任何非属共和国公民或居民的人,如有下面两种行为:(1)从共和国被驱逐出境或应遵从于依法律做出的命令而离开共和国时,无合法授权而返回或未遵守该命令的;或(2)已被拒绝入境的,不论其是在移民法开始生效之前或之后进入共和国的,均为犯罪,并可被判处罚金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如其未被拘留,毋须令状即可将其逮捕并依法院的令状将其驱逐出境,如果移送决定尚未正式生效,则可将其予以拘留。


  

  第34条第8款规定,在一些对非法外国人进行驱逐出境或拘留的情况下,船舶的负责人也有可能要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如船舶负责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某外国人为非法外国人,在该人被移民官员从船舶上移送走之前,移民官员可要求该负责人或船舶所有人存入一笔足以支付由内政部付出的与对该非法外国人驱逐出境、拘留、日常费用及监管相关的费用;或者如某外国人未被从其所乘船舶处遣送回国,且该船舶的负责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此人为非法外国人的,则船舶负责应依移民官员的要求,将该非法外国人从共和国移送到共和国外或使该人被移送到共和国之外的地方,共和国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但其后该人被确认为合法入境外国人的除外。任何非移民官员的人,除按内政部的要求监送非法外国人至某地的,均应在履行此职责期间被视为具有移民官中的身份。由此可见,船舶负责人如在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某外国人为非法外国人时根据具体的情况都将可能承担移民法所规定的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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