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一国在一定程度上有权独断地将某外国人排除在外,但这种权利并不等于一种相应的依需要而使用的将其任意驱逐的权限。1907年美国国务卿鲁特(Elihu Root)曾发表声明:
美国政府既不质疑也不否认驱逐一个不受欢迎的居民这种主权权利的存在。但不能忽视的是,这种权利有极严格的性质并且其正当理由必须充分且有说服力。[5]
许多古典国际法学者也承认驱逐外国人的权利,但往往坚持行使这种权利必须有理由。格老秀斯(Grotius)认为国家只拥有驱逐那些挑战驱逐国已建立的政治秩序和在其领土上从事煽动叛乱活动的外国人的主权权利。[6]普芬道夫(Pufedorff)重申了此种观点。
在美国,1990年《移民和国籍法》详细列举了一个外国人应当被驱逐的理由。外国人,包括外国船员或飞行员,如果在其入境时属于任何一种当时被法律禁止入境的情形或如果在驱逐令作出时,他在美国违反移民法,则会被驱逐。这种外国人如果在入境5年内因精神疾病、精神缺陷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容,也会被驱逐,除非他能证明这种疾病在其入境美国前从未产生。如果居留美国的外国人在入境后5年内犯罪,包括道德腐化并被判1年以上监禁,也会被驱逐。同样,若他人在入境后在任何时候触犯道德腐化方面的两项罪名,也会被驱逐。如果一个外国人未能依法登记其变更的住址,也会被驱逐,除非他能说服司法部长其未登记行为有合理理由或并非故意。
尽管美国在驱逐出境和豁免驱逐出境的标准认定上规定得非常详细,但极少有国家在其国内立法中主张无理由地驱逐外国人的权力。国家利益几乎一成不变地作为驱逐外国人的理由之一。评估这些利益往往是行政当局首先要做的。此外,一国通常还会为了公共健康或外国人的刑事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包括卖淫和吸毒),当然还有违反移民法的行为而颁布驱逐令。
然而,在南非移民法中并未对外国人被驱逐出境的理由进行详细列举,仅规定任何非法的外国人都应当被驱逐出境。但是根据笔者对整部南非移民法的解读,笔者认为,非法外国人应当包括该法第30条规定的不受欢迎之人与第29条所规定的被禁止之人以及违反移民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非法进入或违法停留于南非境内的外国人。因此,非法外国人从本质上来说,就是那些可能会危及或破坏共和国秩序与安全的外国人。
驱逐外国人出境还有一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讨论,那就是程序的保证。这甚至是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有学者宣称,毫无疑问,国际法需要存在对行政行为的潜在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某种程序。很明显,对于驱逐外国人的决定并没有一项普遍的提供司法审查的义务。确实,很少能找到这样一种法律体系,在其中每一个驱逐外国人的决定都引起一项上诉权。然而,在南非移民法中则规定了此种权利,对于此种权利行使的程序将在下文中予以讨论。同时它还对驱逐外国人及拘留外国人的程序及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被驱逐和被拘留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得到第一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