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非对非法移民的法律规制

  

  南非将非法移民分为受禁止的人和不受欢迎的人两种。


  

  南非《移民法》第29条规定,下列外国人为受禁止之人:(1)患有或携带规定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病毒的人;(2)任何未执行对其发出的令状或其已在共和国或外国就有计划的种族屠杀、恐怖主义、谋杀、酷刑、毒品犯罪、洗钱或绑架等方面的罪行而被定罪的人;(3)任何已被驱逐出境且未由总干事以规定的方式予以解除的人;(4)属于宣扬种族仇恨及社会暴力的协会或组织的成员或信徒;(5)是或已是通过暴力及恐怖主义以达其目的的协会或组织的成员或信徒;(6)任何拥有虚假的居留许可证、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的人。


  

  同时根据该法第30条规定,不受欢迎的人是指下列外国人:(1)已经或者可能被提起公诉之人;(2)任何由部长确认为不受欢迎之人;(3)经司法程序被宣称为无行为能力之人;(4)未恢复的破产者;(5)依本法规定而被命令离开南非共和国之人;(6)逃避司法审判之人;(7)有犯罪前科,又在南非共和国实施了不允许以罚金替代的严重罪行的人。


  

  受禁止之人以及被宣告为不受欢迎之人的外国人不允许进入共和国境内,不再具备申请签证的资格,并且不具备获得临时或永久居留许可证的资格。


  

  二、对非法移民的控制


  

  1.对雇主雇佣非法移民的控制


  

  为了控制非法移民,从经济上断绝其收入来源并打消潜在的非法移民企图通过非法途径进入南非的念头。南非《移民法》第38条做出了规定任何人不得雇佣:(1)非法外国人;(2)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不得在南非共和国内被雇佣的外国人;(3)与规定的外国人的身份具有不同的条件或能力的外国人。


  

  对于违反本法的规定,雇佣外国人,或雇佣非法外国人的,均被视为犯罪,初犯判处罚金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并处罚金(数额高于初犯)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屡犯应判处不超过3年的监禁,并不得以罚金代替。


  

  2.对禁止帮助非法移民的控制


  

  移民法第42条规定,除了必要的人道协助,禁止任何人帮助、协助非法外国人或帮助外国人从事违反其身份的行为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向其提供教育或培训,或允许其接受教育或培训;(2)向其签发各种证件、执照或授权从事任何商业或从事任何职业或职位;(3)与其签订从事商业或职业的协议;(4)与其合作从事任何商业或职业;(5)协助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帮助非法外国人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或职业;(6)代理非法外国人获取各种证件、执照或其它的授权以从事任何职业或职位;(7)为非法外国人代理与商业或职位有关的事项;(8)将非法外国人窝藏,包括提供食宿,或(9)向其租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使其获得在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