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如果操作得当,专家论证意见书还可以成为法院抵御外来干涉的工具。目前,我国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环境是令人堪忧的,很多情况下,个别试图干涉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党政领导,如果面对一份论证充分、说理透彻的专家意见书,大多会比较“艺术”地保留自己的意见,不会过多地干涉法院的审理活动。此时,专家意见书就可以成为法院抵御外来干涉的工具。同时,目前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专家意见书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得一些试图枉法裁判的法官有所顾忌,即使这些法官仍然一意孤行,专家论证意见书也有助于二审或者再审法院纠正这些错案。
另外,笔者甚至认为,即使将来我国保障司法独立的相关制度已经健全,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依然有存在的必要。美国奉行严格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不言而喻,但笔者在仔细研读了美国法学界大量探讨“法院之友”制度的文章后发现,所有反对该制度的学者,都没有以“法院之友”可能会影响司法独立作为论证异议的理由。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即使将来法官的素质普遍提高、司法独立的制度环境已经健全,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也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依然会对法院公正审理案件提供较大的帮助。
2.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可以适度地将民主的精神贯彻到司法中来,避免司法权完全脱离民意而存在
虽然与建立在普选基础上的行政权相比,司法权似乎缺少民主化色彩,加之司法权也不宜按照民主的方式进行运作(笔者对此也曾撰文进行过专门研究(注:参见张泽涛:《“议行合一”对司法权的负面影响》,《法学》2003年第10期。)),但这并不是说司法权应该完全脱离民意而存在。在现代民主社会,任何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适度地体现民主精神,司法权也概莫能外,因为“司法依赖于民众的信赖而生存。任何司法的公正性,在客观性和可撤销性方面的价值观,决不能与司法的信任相悖”。(注:[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页。)美国“法院之友”制度的次要价值,就是为了将民主的原则贯彻到司法权的行使中来。因为“法院之友”的书状,特别是一些利益集团提交的书状,往往就是社会占主流价值观的反映,是民意的集中体现。如果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援引了“法院之友”书状的意见,实质上就是将民主精神贯彻到司法中来。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甚至认为,“法院之友”制度是实现审判机构的民主化措施之一。(注:参见黄东熊:《审判机构民主化措施之一—美国法院之友制度》,台湾《刑事法杂志》第33卷第5期。)
党的十六大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因此,我们应该加快民主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但目前,广大民众对司法专断、司法腐败的不满情绪还是比较严重的,允许广大人民通过民主的方式监督司法权的行使确有必要。法学家作为广大民众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利用其专业特长向法院提交专家论证意见书帮助法院公正审理案件,既是监督司法权公正行使的一种切实有效的途径,也是民主政治的需要。因此,在现阶段,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的做法,符合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