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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论证意见书及其规范

  

  三、法学家论证意见书的现实合理性


  

  我国目前尚无任何规范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的法律、法规,长期以来,这种做法也并没有招致太多非议。但自“刘涌案”经媒体曝光以后,学者以及社会民众对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表示了异议,认为这种做法干涉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妨碍了司法公正。(注:参见易延友:《对法学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的质疑》,http://news.sohu.com/ 88/88/news212718888.shtml;何兵:《法学家无权向法院出具专家意见书》,http:// news.sohu.com/26/95/news212679526.shtml。)笔者认为,虽然目前我国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尚欠规范,个别情况下甚至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但从总体上来看,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是有现实合理性的。


  

  1.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有助于法院公正审理案件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如果对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适当进行规范,不但不会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而且有助于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发挥类似于美国“法院之友”制度的功效。


  

  第一,法学家论证意见书可以对症下药,解答法官审理案件时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帮助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一项复杂的活动,即使是一个具备丰富法律知识和娴熟审判技巧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可能遇到疑难的法律问题。此时,如果允许法学家在明辨案件是非的情况下对症下药,为这些法官提供法律意见,无疑有助于他们作出公正判决。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在奉行精英化法官制度的美国,为了帮助法官集思广益,也允许案外人以“法院之友”的身分为法官提供意见,帮助法官正确理解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偏低,虽然近几年来充当法官的资质特别是学历要求已有大幅度提高,但是其整体素质仍难以令人满意。因此,在我国现阶段,似乎更有必要允许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尽量减少因法官的整体素质偏低所造成的冤、假、错案。


  

  第二,在目前司法独立的制度环境堪忧的条件下,法官可以借助法学家论证意见书来抵御外来不当干涉。刘涌案曝光以后,学界质疑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的主要理由是其干涉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但笔者认为,如果操作得当,法学家论证意见书不仅不会影响审判独立,而且可以成为法官抵御外来干涉的工具。其理由是:


  

  首先,对司法实践的调查结果表明,专家论证意见书对法院独立审判权造成的负面影响显然被夸大了。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问卷调查的统计表明,虽然大约有80%的法官表示会重视并阅读专家的意见书,但从收集的21份专家意见书的情况看,法院最终采纳专家意见的不到20%。可见,从裁判结果的角度看,专家意见书对审判工作的影响虽然存在,但其实际的影响力并没有想像中那样大。(注: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专家法律意见书”对审判工作的影响》,《法律适用》2003年第10期。)这一统计结果还表明,从对法院判决的影响力来看,法学家论证意见书比不上美国的政府“法院之友”书状,因为后者被判决引用的比率大约为28%。因此,可以说,从专家论证意见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后果来看,似乎并没有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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