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论证意见书及其规范
——美国“法院之友”制度的启示
张泽涛;陈斌
【摘要】在美国,有一套健全的允许包括法学家在内的案外人向法院提供证据事实和法律意见的制度,即“法院之友”制度。我国的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与“法院之友”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目前在我国允许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虽然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在审判实践中,法学家论证意见书有诸多欠规范之处。我们应该借鉴美国“法院之友”制度的合理因素,制定规范法学家论证意见书的法规,健全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的相关程序。
【关键词】法院之友;论证意见书;司法独立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以下简称“刘涌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将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刘涌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判决一经作出,立即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承,他曾在京组织了14名国内知名的刑法专家和刑事诉讼法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了对刘涌有利的《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据称,这份论证意见书是导致刘涌被改判的重要原因。(注:参见《聊天实录:北大法学院副院长谈刘涌为何不该杀?》,http:// news.sohu. com/59/88/news212628859.shtml。)以“刘涌案”为缘由,对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是否合理,一些青年才俊在网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注:参见易延友、周光权、肖瀚、何兵等在搜狐网上所展开的讨论,http://news.sohu.com(2003/08/31-2003/09/02)。)
实践中,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针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问卷调查显示,国内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学界的一流学者几乎都有参加论证会出具专家意见书的经历。(注: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专家法律意见书”对审判工作的影响》,《法律适用》2003年第10期。)但是,国外是否有与此相类似的做法?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在我国是否具有现实合理性?应该如何规范?对此,上述学者在网上并没有进行深入探讨。迄今为止,法学界也没有系统研究法学家论证意见书的学术文章。有鉴于此,本文以“刘涌案”为线索,借鉴美国“法院之友”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的实践,对上述诸问题进行探讨。
二、美国“法院之友”的运作概况
在美国,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有一套健全的允许包括法学家在内的案外人向法院提供证据事实和法律意见的制度,即“法院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显而易见,我国的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与美国的“法院之友”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鉴于“法院之友”制度在美国已经相当完备,本文首先拟对美国“法院之友”制度的运作概况作简单评介,以作为规范我国法学家论证意见书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