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察出庭作证,将使有限的警察人力资源显得更为匮乏,公安机关在配置警力资源、立法部门在设计警察作证内容时,均应对此有所考虑。警察出庭作证,意味着警察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范围由庭审之前延伸到了庭审结束,警察尤其是刑事警察不得不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出庭和作证之中,从而使本来就捉襟见肘的警力显得更加短缺,在总警力不变的情况下,投入到庭审前侦查活动中的警力的有效工作时间必将大大减少。一方面,犯罪发案数在增加,另一方面侦查的人力投入将减少,这必将导致破案率和破案数量的下降。因此,实行警察出庭作证,应首先对警力投入进行匡算,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应的警力编制,特别是应增加刑事警察的编制。同时,公安机关应积极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立法论证,力争在设计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时,规定一些警察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警力资源浪费。
(三)警察出庭作证势必增加诉讼成本,加大相应的经费开支,因此必须有财政上的相应保障。警察出庭作证必将加大警方的经费开支和整个诉讼成本,使得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雪上加霜。比如,警察为了在法庭上成功地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即使法律不强行规定讯问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及讯问中律师必须在场,他们也会在一些案件的侦查讯问中主动地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邀请律师到场。那么,录音录像设备和大量的消耗材料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持,足够的律师人数及其相应的报酬都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再比如,警方为了更好地证明自己侦查结论的正确性,还可能在相当数量的案件中聘请专家证人出庭,对警察自身的证言形成呼应,而聘请专家证人必须支付高额的报酬。因此,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必须有一系列配套制度作保证,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障,程序正义不可能是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经费则是其必不可少的一个基石。
(四)短期内警察自身素质不适应出庭作证要求的问题将会凸显出来,公安机关应采取超常措施提高警察特别是刑事警察的素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带来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警察要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责任。“警察在带着镣铐跳舞”就是从这种意义上而言的。
警察自身素质不适应出庭作证要求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总体上看,警察受自身法律知识和专业素质水平及办案客观条件的限制,短期内很难保证侦查办案质量普遍达到较高的水准,在作证过程中证据的瑕疵必然会在质证的过程中暴露出来。其二,中国警察缺乏出庭作证的实践经验和技术技巧培训,必将在法庭上表现出诸多问题。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在未来的庭审中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两个方面的强劲对手:一是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丰富诉讼经验的律师。从国外的审判实践看,诱使警察证人出现技巧性错误,“尽量使职业警官在法庭上的表现像一个笨蛋或者不能胜任其工作任务”是大多数辩护律师在法庭中的一个近乎本能的选择。(注:[美]韦恩W·贝尼特、凯伦M·希斯《犯罪侦查》,群众出版社,2000年,P736。)二是具有良好科学素养,熟悉侦查、勘查、检验、鉴定工作并洞悉其中漏洞的专家证人。在庭审中,证人不仅包括作为相关事实感知者的目击人、知情人,还包括对相关证据的科学性、证据能力、证明能力进行阐释和评断的专家证人,控方可以聘请专家证人,辩方亦可聘请专家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