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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由于“两高”的司法解释未能在《刑事诉讼法》中寻求到有力的支持,公安机关对其解释又缺乏积极的反应,因此刑事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并不普遍。如果《刑事诉讼法》现有的规定不修改,警察出庭作证率将不会有显著的提升。


  

  二、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立法动向


  

  近几年法学理论界和立法机关一直致力于证据立法,而证据立法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法律体例则经过了一个探索过程。国外证据法律体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制定涵盖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的统一的证据法典;二是分别制定三大诉讼证据法典;三是像大陆法系各国一样分别在三个诉讼法典中加大证据立法的成分。经过论证,我国证据立法将采用第三种形式。刑事证据立法将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颁行,此前,相关条款已经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步意见。(注:樊崇义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P309-319。)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就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项重要立法内容。酝酿中的各项立法内容,将随着论证的不断深化或得以通过,或暂缓实行,或遭到否定,但可以预见的是,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将会得以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将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删除《刑事诉讼法》第28条关于曾担任证人的侦查人员适用回避的规定;确定警察的证人资格,规定其在必要时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的义务;确认检察官指令警察出庭作证或法官传唤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力,并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向法官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明确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如果确立证人拒证制裁条款,警察也将同普通证人一样对拒证承担法律责任,警察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亦将确立……。


  

  一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行,出庭作证将成为警察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警察出庭作证的法理依据和诉讼价值


  

  之所以说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将会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得以确立,是因为,一方面,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另一方面,警察出庭作证在诉讼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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