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郝宏奎


【摘要】“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但由于未能在《刑事诉讼法》中寻求到有力的支持,因此刑事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并不普遍。在刑事证据立法论证过程中,专家学者对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达成了广泛的共识。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同时,警察出庭作证在诉讼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必将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得以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也将给公安机关带来一定的挑战,公安机关必须拓宽侦查途径,提升办案质量,合理配置警力资源,提高警察自身素质,同时寻求国家财政的资金支持,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活动的进程。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立法动向;法理依据;诉讼价值;作证范围/应对策略
【全文】
  

  一、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有关证人资格问题的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警察是否具备证人资格的理解各持一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则明确规定,曾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适用回避,实际上否定了承担侦查任务的侦查人员作为本案证人的资格。


  

  不过,“两高”的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即警察有义务对其收集证据的相关情况向法庭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50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4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规则》343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陈述有关情况,以澄清控辩双方就笔录等诉讼文书发生的争议。《解释》第138条也规定,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有提请审判长传唤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显然,在这里警察的证人资格已经得到了确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