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构建
潘星容
【摘要】通过明确鉴定人的法律地位、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可不出庭的情形、鉴定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司法保护制度等问题的论述,以期克服目前鉴定人出庭难、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流于形式的不足,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的立法与实践,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鉴定结论;鉴定人;质证
【全文】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仍存有不够完善之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仍有待进一步规范。
1司法鉴定立法滞后
1.1法律对司法鉴定的规范甚少
法律对司法鉴定的规范甚少,可以说是挂一漏万,操作性不强,一些规定还存在明显缺陷。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证据法,也没有比较系统全面的证据规则,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有关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之中,仅六个条款,且六个条款主要是关于鉴定决定权的授权性规定。即使《决定》对质证问题也只有一个条文提及,而且不完善。
1.2规出多门,相互矛盾
出于需要,各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文件。如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制定了《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检察院制定了《法医工作细则(试行)》,最高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还有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文件等。这些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鉴定领域在操作中的困扰,但“规出多门”又出现新的混乱,而且效力层次不高,适用范围较窄,冲突与矛盾并存,施行各异。
1.3对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定位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