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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苗壮


【关键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全文】
  

  两会期间,上市公司质量问题受到许多代表、委员的高度关注。其实,这个话题并不新鲜。从2006年起,“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已连续三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温家宝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曾多次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完善资本市场的根本;建立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需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的七大任务已经破题;在国务院领导下,由证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公安部7部委组成的相关专题小组也已开始运行。从财经法制的角度来说,当前的重要任务是研究制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指引》,以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那么,什么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什么要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如何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定存在着一些模糊之处。例如,何谓“重大影响”?所谓“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所指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股东的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是否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除了出资、持有股份,行为人还可以通过“金字塔式”的“投资关系”、信托/代理“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而取得实际控制权。质言之,上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事实问题,应当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众所周知,虚假披露、内幕交易[1]和关联交易是我国上市公司的三大顽症。上述行为既牵涉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关,充分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在治理方面的特点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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