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97-2008年,我国法制建设进入全新阶段的环境立法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并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是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史上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3]。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实现了中央领导集体的新老交替,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4]。在2003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5]。经过五年的努力,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内,一个以宪法为统领,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6]。
在这个阶段,党和国家对环境立法更加重视。199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和修改了《森林法》(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分别修改)、《渔业法》(2000年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防沙治沙法》(2001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等。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2003年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主张。这对我国的环境立法是极大的支持和推动。在此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新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再次修改了《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初次审议了《循环经济法(草案)》,连同这个期间国务院、地方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上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对推进我国环境法治建设进程,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全面实现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007年,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全国单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了3.27%,节能8 980万吨标准煤;两项主要污染物即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比上年分别下降了4.66%和3.14%,首次实现了双下降[7]。1991年到2005年,仅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能源效率,中国就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约8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减少了18亿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8]。这些成就的取得,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新时期环境立法工作的基本经验
我国新时期环境立法工作在30年的历史进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历史经验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
如何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是贯穿整个环境立法工作的一条主线。
在我国环境保护的历史进程中,一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经济建设优先,在中国要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一种观点是环境保护优先,一切工作都要为环境保护让路。笔者认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我国新时期的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进行,这是不可动摇的一条原则。但是,环境保护与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进步、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一时一刻也不能放松。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问题上,党和国家采取了实事求是的态度,其代表性的观点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为标志。该法第四条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其实质是经济建设优先于环境保护。第二个阶段以2006年的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为标志。该次大会之后,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9]这是一个重大的政策转变,从根本上提高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