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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侵权中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研究

  

  笔者主张对海洋环境侵权造成的有关人员或部门的纯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但是此种损失毕竟是一种间接损失,是一种较遥远的损失。因此,索赔方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的损失,提供的证据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损失的性质,如是门票收入的损失,还是餐饮收入损失,捕鱼量减少的利润损失等,包括损失是由于海洋污染造成的证据。


  

  (2)在受损失期间和前3年同期的月收入减少量。


  

  (3)如果可能,应证明在受损失期间和前3年同期每月所卖的货物减少量(旅店应提供房间的出租量、露营地应提供帐篷的出租量、个人提供住宿的应提供月出租量、旅馆应提供食物供应量、旅游胜地应提供旅客/出售的门票量、商店酒吧等其他商业仅要求提供收入减少额)。


  

  (4)在损失发生年内和前3年内有关商业经营的变化(如旅店的房间数量)、开放时间以及价格变化明细表。


  

  (5)节省的开支或其他正常可变花费。


  

  (6)损失的计算方法。


【作者简介】

韩立新,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海上侵权行为法研究”(项目批准号:06CFX019)
资料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资料来源:http://www.sepa.gov.cn/tech/hjjc/jcxx/jagb/2006jah/.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369页。
以下三种分类方法见(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1—93页。
前引。第93页。
张新宝:《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问题(代中译本序)》,第l页。
前引,第96页。
前引,第13—14页。
前引,第103页。
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584页;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615页。
关中翔:《论可得利益损害的赔偿》,载《法学科学》1989年6月刊;温世阳:《侵权损害赔偿再探》,载《法学评论》1991年第4期,第48页;邓瑞平:《船舶侵权行为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344页。
范葳:《油污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载《大连海事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7页。
资料来源:http://www.onlinemc.Co.uk/alegrete—v—iopcf.htm。转引自范葳:《油污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载《大连海事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8页。
See"Morrison Steamship Co,Ltd.V.Gerystoke Castle",(1998)Llody''s Law Report Vol.2,p571—572.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377页。
H.R.CONF.REP.NO.101—653,at 103(1990),reprinted in 1990 U.S.C.C.A.N 779,781.
Efastaheios K.Banakas,Civil Liability for Pure Economic Los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Ltd,1996,p16—17.
Bryan v.Maloney(1995)69 ALJR 375。转引自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375页。
Victor P.Goldberg,Recovery for Economic Loss following the Exxon Valdez Oil Spill,23J.Legal Stud.1,1994.
前引,第15页脚注
司玉琢主编:《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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