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1978年制定的《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明确了封闭系统下的电子支付银行与客户(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提出了“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一词用以划分银行与客户的风险责任。“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是指由客户账户划出资金而该客户并未从该划拨中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依据《电子资金划拨法》,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是根据客户的指令以正确的数额和及时的方式进行划拨或者停止事先已授权的划拨支付。金融机构对其电子资金划拨失误承担责任,其中包括“当金融机构得到消费者的适当指示进行电子资金划拨后,未根据账户条件以正确的金额或适时的(timely)方式进行该电子资金划拨”。如果金融机构未进行正确划拨或未停止支付并非出自故意,而是源于善意的错误(bona fide error),那么尽管合理地采纳了维持程序(maintenance of procedure)以避免任何此种错误,金融机构也应当就“以证实的(Proved)实际损失”承担责任。《电子资金划拨法》还规定,在涉及消费者对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承担责任的任何诉讼中,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电子资金划拨已经授权;或者,如果电子资金划拨未经授权,那么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证实已经满足该法规定的责任条款,如该划拨是在改编的生效日后发动的,则还需证实划拨事实上已符合该法所要求的向消费者进行披露的规定。
由此可见,封闭系统可互为消费者的电子支付中的风险责任的确定,美国采用的是类似严格责任的划分方法,消费者的权益得到较为完全保护,相应的举证责任也是由银行来承担。[10]
在英国,有关封闭系统下可互为消费者的电子支付法律问题是由《银行业惯例守则》(Code of Banking Practice)来调整。根据《银行业惯例守则》,在ATM交易中发卡人(主要是银行)应当:(1)保证ATM正确回应持卡人的指令。只要客户的账户上有资金不存在支付障碍且支票是合法开立的,银行就必须与支付客户支票的义务一致。(2)保证.ATM正常工作。此项义务是银行应尽合理小心义务的当然组成部分。(3)保证ATM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持卡人的划拨能正确地被记录。(4)在持卡人通知发卡人其卡已遗失或被盗,或者其他人知道或可能知道其个人密码后,发卡人承担所有未经授权的交易所造成的损失的责任。(5)每一发卡人都应设立处理其客户申诉的内部程序,并向其客户告知此申诉程序。当客户要进行申诉时,发卡人应告知客户应如何进行申诉;如客户对发卡人的处理结果不满,发卡人应告知客户可以采取的进一步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