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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发展权与法理念的更新

  

  痛感于现代西方法治强势话语对中国法学界的思想支配,部分卓见不凡的法学家开始严肃思考“中国法学何处去”的历史走向问题。[10]然而,对中国法学何处去的关切不应徘徊、停留在西方思想资源内部———由于存在隔地性,我们对西方思想的研读无论如何不可能超越西方学者自身。中国法学如欲无愧于这个伟大的时代,如欲为中国社会主义的本土实践做出有原创性、有竞争力的理论贡献,正确的选择应当是立足当下,定位于这片具有蓬勃生命力的热土,凝视社会主义建设这个前人未有的事业和由此展开的制度实验,并以此回归中国古典的政治哲学传统。申言之,中国法学何处去的重音不在“法学”和“去处”,而是“中国”。


  

  正是立基于“中国”这一特定时空场域,区域发展法治的意义便由此凸现出来。着眼于全球结构,中国本身就是特定的区域主体;但同时中国内部恰恰又是一个多种区域并存,各地区发展极不均衡的多民族国家;如果再将内地和港澳台地区“一国两制”的多重结构考虑进去,中国的“区域发展”问题就呈现出无比复杂的一面。这一问题是中国特有的,也是中国法学所要面对、并必须做出理论上阐释与整合的法治现代性问题。因此,如何思考区域发展对法治全球化可能构成的挑战;如何在传统发展权的基础上,论证出“区域发展权”的命题,权衡区域法治及其法治建设的价值选择和内在困惑;如何在对经验事实的收集和总结中,妥善地建构区域发展权的法律制度和实施机制,便成为区域发展法理学的理论聚焦。只有在理论上透彻厘析了上述问题,我国的区域发展实践才可能建立在牢靠的知识基础之上,中国法理学也才因此建立了自身的知识逻辑。


  

  第三,在视域上,承继与超越中国古典法哲学传统。今天,经过法学院专业训练所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早已将“三权分立”、“权利至上”和“社会契约”等这样的西方法政术语诵记得滚瓜烂熟,多年的英语学习甚至使我们可以流利地直接阅读西方的文献。毕竟,我们当前的整个法律体系和术语称谓乃至程序构造都是移植西方法律再加以改造的成果,借助西方法律的视角来思考和比较本土法治的实践也就成为再自然不过的行动选择,这不难理解。尽管遭遇后现代法学思潮的涤荡和冲击,但整体而言,西方法治的主流意识形态仍然稳固地建立在自由主义权利哲学之上。对个体权利和自由的强调、对形式平等的注重、对国家权力的警惕等都是这套话语体系背后不言自明的共识。然而,当我们下意识地凭借这套的西方法治的经典命题去审视中国当下区域发展的制度实践时,一些困惑和不解之处便浮现出来。例如,当上世纪50年代一声令下要开展三线建设的时候,全国各地一哄而上地将大量的优质资源和技术人员源源不断地无偿输送到大西北地区;当上世纪80年代决定以沿海城市为试点推进改革开放时,多数内陆省市自觉压缩了其国民经济与其他资源的分配指标,以此来支持沿海地区的试点改革;东部沿海城市开发完毕,国家又将注意力投向了西部地区的开发。中国传统和谐、礼让、谦抑的精神是西人难以理解的。在西方政治法律哲学视域中,尽管就政治主权层面而言,各地区都隶属于统一的主权国家;但在治权上,各地区实际上是利益分殊的独立单位。没有哪个地区有义务要为另一地区的发展做出牺牲和让步,在局限条件下,谋求本地方利益的最大化才是顺理成章的逻辑结论。也就是说,在西方政制的预设中,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国家结构关系,其实质就是理性主体间的竞争/合作关系。过去的中国尽管在政制形式上早已建成为民族国家的政治共同体,但其政制实质或曰政制灵魂上仍然是那个传统上作为“儒教中国”而存在的文明共同体。[11]儒家伦理的政治原则,而不是法律技术上的权利/义务计算,才是划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关系的衡准,这一原则也就是融“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一体的“家政”原则。在这一政治原则的观照下,“国”无非是一个放大了的“家”,国家结构上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就类似于一个家庭内部父母与子女以及兄弟与兄弟之间的关系。[12]因此,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定位不是西方地区间的竞争/合作关系,而是兄友弟恭、互敬互让的家礼关系:什么时候,哪些地区该进行发展,哪些地方必须做出克制和牺牲,先发展起来的地方又该如何回馈和帮助后发展地方,也不再是一个权利交换或者权利倾斜性配置问题,而是服务于整个“家庭”兴旺发展的大局问题。只有站在这个角度,我们才能深刻理解某一区域的发展是其他区域发展的前提这一事关大局的问题。就沿海与内地的关系而言,内地要顾全沿海特区先发展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了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而今天,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其要义也就是通过扬弃儒教中国“和合”、“中庸”的法哲学传统,在创造性的改造、提升与发展基础上形成本土特色的新思维,以求克服现代性问题所蕴涵的内在危机。新时期的区域发展问题必须置放在这一宏观视域中才能得以准确把握。为此,在法哲学中,应奉行和谐、协调、人性的理念,在伸张个体性的同时强调利益之共生性与社会性,从而谋求全部主体之间及其与对象性世界的持续性同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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