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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发展权与法理念的更新

  

  三、法理学的回应与应对


  

  第一,在价值上,奉行人本法律观为根本指导思想。当下的区域发展是在不同区域的发展状况不和谐这一宏观背景下的伟大社会实践,以人为本则是和谐发展的本质与内核。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应用并体现于法治领域,外化为人本法律观的法治理念,[9]法治视野下的区域发展必须坚持以人本法律观为根本指导思想。


  

  区域发展的法治建设必须奉行“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以实现、维护和发展区域内全体主体的共同利益为价值追求,尊重人的主体性地位,促进人在心性、灵性和智性上的全面发展,尊重人格,保障人权,弘扬人文精神。因此,从表面上看,区域发展似乎是如何促进经济增长的问题,但追思其实质,区域发展更是关涉重新塑造现代民族国家之公民主体及其理想人格的本体性问题。正如临海散落的希腊城邦孕育了爱智的雅典哲人,而作为内陆帝国的罗马,其宽远辽阔疆域则打造了罗马人恢宏热烈的共和气质。区域的自然特质对个体心灵习性的塑造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反过来,公民个体的气质内涵又会醇化相关区域的文化氛围,这就是区域发展与公民建设的辩证法。新时期的区域发展,要注重经济的要素,但更要注重区域内“人”的品质提升,只有具备健全完整的公民人格、为权利而奋斗的道德勇气、和睦向善的人文素养,这样的公民才有可能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担纲者。而同时,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又要求在区域法治的制度语境下,通过体现公平正义之核心价值的良法体系,来实现人权保护的终极目的。这表明我们的区域立法在形式上要具备规范合理性、程序合理性和体制合理性;在实质上要蕴涵尊重人格、合乎人性、讲究人道、保障人权的价值合理性,一切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归宿。一句话,就是用制度理性来型塑公民美德,以公民美德来填充制度理性。


  

  第二,在知识上,创构中国特色的“发展法学”,包括区域发展法理学。任何知识与认识都可能会存在三个面向:哲学本体论上的最高最深思考与探究、政治社会实践上的治国理政智慧、日常生活与工作中的知识观念。“纯学问”似乎只关注前者而对后两者不屑一顾。其实,正如改革开放的历史实践是建立在中国自身的科学理论指导基础之上一样,任何伟大的制度实践都要有可靠的知识论基础。在哲学层面,我们将科学发展观定位为支撑区域发展的观念基础,但落实到区域法治的构建细节,除了哲学层面的合法性论证外,我们还要有一套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理分析框架,这就是有关区域发展的法理学。事实上,从更为广泛的视野来看,放眼全球发展这一最重大主体,回首法律这一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调控规范,我们没有理由不将同样处于最高层面的“发展”与“法学”连接起来,通过它们的融会贯通与相互渗透,孕育出新的知识增长点———“发展法学”。笔者认为,发展法学是以法律的价值观与方法论研究发展问题的法律科学,是关于发展的法律本体论与法律价值论、法律认识论与法律实践论的统一,是将发展之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哲学等与法学交叉起来进行分析与探讨形成的新型边缘学科。以发展权为根本价值,对依据法治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协调而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发展法学可细分为一般发展法学、区域发展法学、可持续发展法学、经济发展法学、政治发展法学、社会发展法学、文化发展法学等,从而形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学科体系。这些将为包括区域发展在内的中国发展奠定独有的法律理论基础,同时,也可能为世界发展提供一个经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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