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它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区域发展本身是世界共同关注的一个核心议题。冷战结束后,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发展问题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它是社会进步的指标,而且在于它是维护和确保和平的前提。当今世界尽管在总体上维持了和平的态势,但区域冲突不断。而引发区域冲突的关键原因之一就是在不尽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体制下,有些国家和地区被人为地剥夺了自由发展的权利———即使有少数国家或地区获得了表面上的经济增长,那也是以牺牲可持续发展为代价所换得的短时期的畸形发展。[3]于是,如何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协调区域发展,如何妥帖地解决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之间的张力,就成为世界普遍关注的全球性问题。
二、区域发展对法理学的挑战
(一)切入视角的转换
国内现有的关于区域发展的研究成果大多表现为经济学的系统分析、公共管理的宏观透视、社会学的实证调查以及文化伦理学的意义追问。然而,在这些蔚为大观的研究成果中,法律分析的视角明显不足,使我国当前对区域发展的研究缺少规范性。在这些理论指导下的区域发展实践,也就成为特定区域向中央要政策、争资源的利益博弈,从而丧失了国家法治与社会治理的整体分析;而且,法律的内在视角中法理学洞见的缺失,又使少有的规范分析停留在应用性的法律对策方面,缺乏自洽的理论基础。因此,认真对待区域发展的问题,就有必要将规范的视角———尤其是法理学的视角———延伸到其问题意识内部,不但要从“政策”的角度去解读区域发展,更要从“法治”的立场思考区域发展的价值理念与战略布局。换句话说,区域发展不仅需要政策化,更要强调法治化,尤其是权利化与责任化。从这一原点出发,我们可以首先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对区域发展做一个身份定位。法理学是研究一般法律现象之共性问题的法学学科,而法律现象归根到底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对于“人”之属性的思考是法理学上的首要命题。对于区域发展这一崭新的法治实践,意味着我们不能用传统法律关系上作为原子化个体的“公民”来衡量,而要用多维视野重新定位区域发展法律关系中的“人”。经过这样重新定位之后的“人”,不再是那个传统法律关系中无知无欲的抽象个体,而是个体主体和集体主体经由法律的反思机制沟通之后,所重塑的自然人、社会人、理性人、政治人、生态人的统一。[4]这一法律关系上“人”之地位的重新定位,说明区域发展不仅是经济上的增长,而且是包纳人之欲求、社会和谐、公共交往理性、政治重建和生态平衡的综合性问题,它涉及整体的人与社会和谐;不单强调增长,且更为注重作为一个“类别”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法理学固然是研究法律的一般性问题,但“法律”本身却一定是时空性、地域性的,是和特定民族共同体的历史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孟德斯鸠在游历欧洲各国之后才得出法律和一个国家气候、地理因素、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结论。[5]概言之,法律的问题要放置在特定的时空区域才有意义。我们强调发展权,探寻弱势群体的发展权障碍,研究文化发展权,其实都是在特定的时空中思考的结果。应当在发展权与社会发展中融入空间的要素,而时间又是在特定空间内部才得以延展的。因此,今天我们用发展权的视角来观照区域发展的问题,[6]就意味着要将时空维度注入到之前的发展权研究中,形成“区域发展权”的新理念。时间和空间属于自然的要素,而发展权则是法律的人为建构,将发展权置于时空维度,意味着将自然与人为、事实与价值进行编织与勾连。发展是现代社会的重大价值目标,每个地区的居民都有主张自我发展的正当权利,但哪些地区该优先发展、什么时期重点发展什么、如何发展则必须与地区自身的发展现状这一事实结合起来。于是,区域发展权便不再是地方与中央、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博弈与讨价还价,而是要和特定区域的实际条件、发展程度、历史传统、风俗舆情联系起来的综合考量。正是在这些空间要素当中,法治的时间刻度折射了不一样的意涵。尽管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但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事实上业已迈入现代工商文明,应当移植和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先进法律制度;农村地区由于仍处于由农业文明向工商文明过渡的阶段,作为无言之知的民间法以及乡规民约或许是更为适销对路的法律产品;至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则可将民族习惯法视作法律的关切重点。正是在这种将时间和空间综合分析的过程中,中国的法治才呈现出多元性的面貌。而在单一制国家的宪政预设下,多元的法律生态竞争与共生,方有可能为中国法治提供一条区别于西方法治的原创性的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