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发展权与法理念的更新
汪习根;王康敏
【摘要】对区域发展的研究应当引入“人权”的新视角,而对发展权的探讨也应当导入“区域”的新维度,从而构建“区域发展权”新概念。为了将区域发展导入法理学的视角进行法哲学的深层解剖,有必要开发一个新的学科领域———发展法学。
【关键词】区域发展;发展权;区域发展权;发展法学
【全文】
一、区域发展的法哲学意义
区域发展是在和谐语境下从整体意义上重构人际关系模式的重大战略举措。在区域发展的操作层面,国内已有珠三角、长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大开发等富有代表性的区域发展样本。随后提出的以武汉城市圈“8+1”和长株潭一体化构建为重点的“中部崛起”发展战略,则是这一模式的延续和深化。区域发展已成为当下中国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重点。然而,在法学领域,对区域发展的研究多流于规范主义的表面,缺少法哲学的深层思考。提升至法哲学上去解读区域发展,事关重大。
首先,它有助于超越单纯地从实践论看待发展不均衡问题,而通过追寻其法本体论根源,将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真正连为一体。区域发展不平衡已经并将继续超越单纯的制度现实而日益进入人类的主观世界。我们必须正视,地区与地区之间、农村与城市之间、内地与沿海之间形成的差异较大的发展不协调格局,既是一个历史累积的必然,也是一个社会主观价值取向的结果。社会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一个外在经济的“增长”问题,更是关乎人民内在心灵的“幸福”问题。[1]而地区发展的相对滞后和资源倾斜性配置带来的社会人心失衡,则有可能从民族共同体之心灵秩序上动摇对和谐社会的认同基础。因此,统筹区域发展不能片面地用经济的视角去权衡,更要把它上升到平衡人心秩序,提升国家道义伦理的层面来考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社会发展之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既是制度优越性的法哲学基础所在,也是区域发展的价值合理性基础。
其次,它有助于将偏狭的个体主义价值观进化为基于公共理性的社会价值观。区域发展不仅是单纯的局部区域发展,还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整体战略。因此,尽管我们在语词上使用的是“区域”发展的字眼,但在观念和战略目标上,应有“整体”的恢宏视野,要立足区域、放眼国家、走向世界。立足区域,说明在制定特定区域的发展战略时要因地制宜,要考虑相关地区的历史、文化、民族和舆情因素,说到底也就是要通过对地方性知识的信息收集和加工,从而将其进行法律上的创造性转化。因此,区域发展不必刻意强调奉行某种单一的发展模式,尽管该模式可能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区曾取得巨大成功,但基于“地方性知识”的用场和局限,[2]其他地区在借鉴其经验时,务必要保持谨慎和反思的开放态度,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取舍和修正。一句话,区域发展的模式是由特定“区域”决定的,离开了“区域”这一空间要素,发展模式只是一个空洞言辞。放眼全局,表示在制定特定区域的发展战略时要有大局观,要具备普遍联系的战略视角,要能够站在“一国”的角度思考“区域”的问题。正如人手脱离身体后就会变成功能缺失的肢体,区域发展一旦丧失了整体格局,就容易演变成琐屑偏私的地方心态,从而泯灭公共伦理,甚至可能诱发地方分离主义倾向。因此,我们应当将区域发展和民族国家的未来与命运联系在一起,将区域发展和国家治理结合起来,用一种完整的公共治理视角去审视区域发展的战略制定。走向世界,意味着我们思考区域发展时不但要有国内法的眼光,还要有国际法的视角。区域发展不是一个道义上的伦理概念,它在本质上是一项权利。但与一般的个人人权不同,是隶属于作为基本人权的发展权的拓展性权利。正是这一从道义到权利的理念升华,使区域发展由特定性的国内政策递归为普遍性的基本人权。人权的属性使得“区域”的内涵大为丰富,国内法中央与地方关系意义上的“区域”放置在国际法的观照下,就变成了中国与亚洲、中国与西方、中国与世界意义上的“区域”,而这恰恰可能构成中国法学对世界人权法的原创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