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的法经济学分析
——以代理成本和法律规制为线索
曲阳
【摘要】交叉持股会造成公司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收益权相分离,继而导致高昂的代理成本。就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而言,可能会造成完全的内部人控制;而对于非母子公司而言,这种成本随着交叉持股的比例上升而递增。从法律规制成本角度而言,禁止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有条件地限制非母子公司之间的表决权行使是符合效率原则的;规制范围限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制方式是限制超额持股一方的表决权行使。
【关键词】交叉持股;公司治理;代理成本;控股权
【全文】
分析框架和方法
在我国现有的论述交叉持股的文献中,从研究领域而言,基本上都是侧重于外部负面效应的讨论,如虚增资本、企业垄断地位的形成以及对股市泡沫的助推作用等等。上述问题讨论并非不重要,但是很多超越了公司法的作用范围,如虚增资本问题,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债权人保护问题已经通过合同条款和中介机构的资信调查加以解决了,同时利用信息披露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从公司法的功能角度而言,对交叉持股所产生问题的讨论应集中于公司治理问题。此外,从研究方法上而言,我国现有研究大多局限于思辨性的论述,或者通过介绍比较国外的立法规范来得到研究结论,而这一研究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触及条文背后的机理,无法解说各国立法规范的差异,如为什么德国法限制的主动超额持股一方的股权行使,而日本和韩国则限制被动超额持股一方的表决权的行使,因此也就在根本上无从为我们的立法提供更具说服力的依据和指引。
在一些法经济学者看来,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都是可以利用经济学进行分析的,美国芝加哥学派在这一方面发挥到了极致,有的学者甚至对家庭和婚姻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在笔者看来,其实任何一种学科都有一个边界,也就是“能和不能”的范围,为扩大自己的研究领域而叫嚣“经济学帝国主义”是没有多少意义的。与社会生活中的其他领域如婚姻家庭相比,交叉持股作为现代经济生活中一种较为常见的经济活动现象,它更加适合用经济方法进行分析,也才能真正发挥法经济学其特有的功能和效用。